保险人对财产保险的投保人享有代位求偿权
[案情]
四元公司与精诚公司签订一份货物运输合同,约定精诚公司承接四元公司的货物运输业务,并由精诚公司向保险公司投保。之后,保险公司与精诚公司签订财产保险合同,约定投保人为精诚公司,被保险人为四元公司,投保险别为综合险。精诚公司如约支付了保险费。后因精诚公司驾驶员疲劳驾驶,货运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四元公司托运的货物全损。保险公司在向四元公司支付了保险理赔款后,诉请精诚公司赔偿损失。
[分歧]
保险法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在财产保险的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并非同一人时,保险公司在向被保险人赔付后,能否向投保人行使代位求偿权?对此,存在两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保险公司对于投保人不享有代位求偿权。主要原因在于:投保人与保险公司订立了保险合同,属于保险合同的当事人,不属于保险法当中所规定的“第三者”;投保人支付了保险费,如果不能享有保险合同项下的权利则有失公允。
第二种意见认为,投保人也属于保险法当中所规定的“第三者”,保险公司对投保人同样享有代位求偿权。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即在财产保险的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并非同一人时,保险公司在向被保险人赔付后,有权向投保人行使代位求偿权。主要原因在于:
首先,投保人不享有财产保险项下的保险利益,无权主张财产保险项下的权利。无论是投保人还是被保险人,要取得保险保障,都必须具备相应的保险利益。在财产保险当中,保险利益表现为因保险事故所产生的物质损失;在责任保险当中,保险利益则表现为因保险事故所产生的对他人的赔偿责任。财产保险与责任保险项下的保险利益是不可以相互替代的:行为人要主张财产保险项下的权利就必须具备财产保险项下的保险利益,即因保险事故的发生遭受物质损失;行为人要主张责任保险项下的权利就必须具备责任保险项下的保险利益,即因保险事故的发生须向他人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投保人作为承运人并不会因为货物的灭失而遭受直接的物质损失,而是须向托运人承担赔偿责任。从保险利益的角度来看,这就意味着投保人对于所承运的货物仅具有责任保险项下的保险利益,而并不具有财产保险项下的保险利益。投保人主张其不是“第三者”,否定保险人的代位求偿权和自身的赔偿责任,实质上是在主张财产保险项下的权利。投保人混淆了财产保险保险利益与责任保险保险利益之间的界限,试图以责任保险项下的保险利益主张财产保险项下的权利。投保人不具有财产保险项下的保险利益,当然无权主张财产保险项下的权利,其否定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的主张理应不予支持。投保人如果希望保护其在运输合同当中的利益,通过保险转移作为承运人的法律责任,应当以自己作为被保险人另行投保责任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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