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企业在整顿期间遵守的规定
核心内容:重整制度所理解的企业,其中除了债权人和企业本身外,还包括了企业的职工和它的投资者。破产的企业在整顿的时候应该如何遵循规定呢?下文将会结合相关法规分析。
破产企业提出的和解协议被债权人会议通过,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达成谅解,和解协议生效,破产企业进入整顿期间,按法律规定,整顿期间最长不超过两年,在整顿期间,破产企业应遵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若干问题的意见中的以下规定:
一、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向债权人会议和人民法院报告企业的整顿情况;
二、企业有企业破产法下列所列行为之一,部分债权人或者债权人会议均有权申请终结整顿:
1、不执行和解协议;
2、有以下所列行为之一:
1)隐匿、私分或者无偿转让财产;
2)非正常压价出售财产;
3)对原来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
4)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
5)放弃债权。
三、人民法院发现债务人有企业破产法所列下列情形之一,应裁定终止企业整顿,宣告其破产:
1、不执行和解协议;
2、财务状况继续恶化,债权人会议申请终结整顿;
3、有下列所列行为之一:
1)隐匿、私分、无偿转让财产;
2)非正常压价出售财产;
3)对原来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
4)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
5)放弃债权。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中有关内容的规定
第一百一十四条 破产财产的分配应当以货币分配方式进行。但是,债权人会议另有决议的除外。
第一百一十五条 管理人应当及时拟订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
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参加破产财产分配的债权人名称或者姓名、住所;
(二)参加破产财产分配的债权额;
(三)可供分配的破产财产数额;
(四)破产财产分配的顺序、比例及数额;
(五)实施破产财产分配的方法。
债权人会议通过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后,由管理人将该方案提请人民法院裁定认可。
第一百一十六条 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经人民法院裁定认可后,由管理人执行。
管理人按照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实施多次分配的,应当公告本次分配的财产额和债权额。管理人实施最后分配的,应当在公告中指明,并载明本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