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回权所取回的财产类型
核心内容:关于取回权的问题,下文将会详细分析,取回权在破产之后可以取回的财产类型有哪些呢?需要注意哪些财产呢?下文将会结合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相应的分析,希望下文内容可以帮助到您。
取回权所能取回的财产一般限定在对实物的取回,包括动产和不动产(不动产主要是破产企业租赁他人的房屋等情形)。即债务人基于仓储、保管、加工承揽、委托交易、代销、借用、寄存、租赁等法律关系占有、使用的他人财产。也就是法释(2002)23号司法解释的第七十一条第(一)项所列举的财产,这些可以被取回的财产的外在表现形态就是物理意义上的物,且是可以被人们实际占有和支配的物(固态物、液态物、气态物),由此,所称取回权,即是对实物的取回权;姑且将财产权人对这类物享有的取回权称作实物取回权。实现这一取回权就是财产权人获得对原物的占有,恢复财产权人的完整的财产所有权。
法律设立取回权的实质是物权优于债权的法学基础理念,完善对物权的充分保障。法律为了保障财产权人实现取回权,规定了另一种实现取回权的形式,这就是法释(2002)23号司法解释的第七十一条第二款所作的规定,财产在破产宣告前已经毁损灭失的,财产权利人仅能以直接损失额为限申报债权;在破产宣告后因清算组的责任毁损灭失的,财产权利人有权获得等值赔偿。
姑且对财产权人享有的这项权利称作赔偿取回权,对实现这一取回权,法律规定了严格的限制条件,其一、原物在破产清算开始后还继续存在;其二、原物在破产清算期间已经损毁灭失,财产权人不能实现原物取回;其三、原物已经损毁灭失是因破产清算组(或破产管理人)的责任。满足了以上这三个条件,财产权利人有权获得等值赔偿取回,赔偿款作为取回物的代位物。实现这一取回权即是获得财产的价值利益。否则,只能作为普通债权申报,待确认后列入破产清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