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赔偿案出庭代理词
审判长、陪审员:
我依法接受武汉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武昌大队的委托,担任特别授权诉讼代理人,出庭参加原告要求行政赔偿一案诉讼活动。现就本案争议事实,发表意见如下:
一、 原告提出诉讼的时间已经超过诉讼时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第十三条规定,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依照本法第四章的规定给予赔偿;逾期不予赔偿或者赔偿请求人对赔偿数额有异议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间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而本案中,原告是
二、本案中武昌大队对原告的收费是合法行为。
1、 此项收费项目有合法依据。
此项收费项目是依据湖北省物价局、财政厅、公安厅于
2、 对原告的收费有合法的收费许可证。
根据《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计价格[1998]2084号)的规定,各级价格主管部门核发的收费许可证,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及非企业组织依法实施收费的合法凭证。武昌大队在
3、 对原告的收费没有超出收费标准。
原告的摩托车逾期三年未检验,武昌大队收取300元逾期检验费,并没有超出收费许可项目中规定的“每逾期一月加收100元”收费标准。这是武汉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考虑摩托车自身价值不高,为减轻摩托车车主负担,规定了摩托车逾期检验在12个月以上的,封顶收费300元。此项规定符合《关于印发全省公安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鄂价费字[1998]220号)文件中第2条“本通知规定的收费标准为最终标准、不得突破或层层加收。”的规定。
4、 此项收费也是财政明确的收费项目。
对于本案中逾期年检收费,市财政局也有明确的收费项目及入国库代码201020701,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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