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书(因撤回申请而终结督促程序用)
【海事诉讼法】民事裁定书(因撤回申请而终结督促程序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法院
的民事裁定书
的(因撤回申请而终结督促程序用)
的(××××)×海法督字第××号
申请人……(写明姓名或名称、住所地等基本情况)。
被申请人……(写明姓名或名称、住所地等基本情况)。
本院受理申请人×××的支付令申请后,申请人×××因……(写明撤回申请的原因),于××××年××月××日向本院撤回支付令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因正当理由,在支付令送达被申请人之前撤回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
案件受理费……元,由申请人×××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的审判员 ×××
的××××年××月××日
的(院印)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书记员 ×××
说明:
本裁定书样式供海事法院在受理基于海事事由申请支付令的案件后,在支付令送达被申请人之前,申请人撤回申请,依法终结督促程序时使用。
[责任编辑:华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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