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物运输合同请求权的诉讼时效
根据《海商法》第257条的规定,就海上货物运输向承运人要求赔偿的时效期间为1年,自承运交付或者应当交付货物之日起计算;在时效期间内或者时效期间届满后,被认定为负有责任的人向第三人提起追偿请求的,时效期间为90日,自追偿请求人解决原赔偿请求之日起或者收到受理对本人提起诉讼的法院的起诉状副本之日起计算,有关航次租船合同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2年,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在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时效中止。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责任编辑:华阳]
了解更多有关海商法常识,请点击:海商法首页
- 特别推荐:
网友评论
暂无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