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乱收费行为适用的劳动法规
劳动关系建立后,职工就企业收取风险金、入厂押金、合同保证金、股金等费用与企业发生争议提出申诉的,劳动争议处理机关应予受理,并按以下规章进行处理:
(一) 劳动部、公安部、全国总工会《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和私营企业劳动管理切实保障职工合法权益的通知》(劳部发[1994] 118号);
(二) 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能否参照 118号文件有关规定的请示"的复函》(劳办发[1994] 256号);
(三) 劳动部《关于处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政策性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4] 322号);
(四) 劳动部办公厅、国家经贸委办公厅《对"关于用人单位要求在职职工缴纳抵押性钱款或股金的做法应否制止的请示"的复函》(劳办发[1995] 150号);
(五)劳动部《关于严禁用人单位录用职工非法收费的通知》(劳部发[1995] 346号)。
用人单位不得随意接收和退回毕业生
国家规定:"经过协商落实和国家毕业生分配主管部门审批的毕业生分配计划必须认真执行,未经高校和用人单位双方复议并报地方主管部门批准,学校不得随意改派毕业生,用人单位不得接收和退回毕业生".
当遇到用人单位拒绝接收时,毕业生应主动向用人单位说明情况,不要与对方争吵,更不要贸然返校,应及时与学校取得联系,由学校分清责任,按有关规定妥善处理。
属于毕业生本人身体有病而提出退回的,若是学生在校期间就有传染病史,精神病史,用人单位不知道,待毕业生报到时才被发现的,应允许提出退回;若是报到后才患病的,应按在职人员病假的有关规定处理。
如果是因毕业生离校后违法或严重违纪,被用人单位拒绝接收的,则取消其毕业生分配资格。
若属因学校工作失误造成计划不落实,误派毕业生的,应由学校负责提出调整意见报批。
由于用人单位发生重大变化(如撤并、破产、倒闭等),无接收能力的,应及时与学校协商,合理调整。
若是用人单位对毕业生提出难以达到的又不符合政策规定的过高要求,则不能作为退人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