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法》制定中的几个问题
全国人大常委会2010年10月28日审议通过了《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障包括社会保险、社会救济、社会福利,其中最重要的是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社会福利都有其重要作用,但是它覆盖的范围比社会保险要小。
《社会保险法》制定的重要意义
第一,《社会保险法》的制定,是我国在立法方面的重大突破。为何说是重大突破呢?因为这个法来之不易,搞了十几年。从1993年开始,《劳动法》就提请人大常委会审议,1994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劳动法》时,有些同志对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有不同意见,主要原因就是因为没有社会保险制度作为安全网。在这以后,全国人大特别关注《社会保险法》的制定,并在八届、九届、十届全国人大中都把《社会保险法》列入立法规划。我记得1994年刚通过《劳动法》之后,当年7月份,我们就开始进行《社会保险法》的调研、起草工作。从那时候算起,至今也有16个年头了。《社会保险法》是在1993、1994年开始起草的,1995年初稿就报到了国务院,但是当时的情况很复杂,包括养老保险等制度都不完善,各部委之间对有关社会保险的问题也存在很大的分歧,所以社会保险法一直没有能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领导非常重视这部法律的制定工作,做了很多重要指示,要求在十届全国人大任期内完成这部法律的起草工作。在十届人大常委会任期内,也就是2007年12月,这部法的草案提交到了人大常委会审议。根据常委会审议的意见以及各方面的意见,用了将近一年的时间,对这部法律的草案进行修改,主要是按社会保险的五个险种单独成章,使条理更为清晰。全国人大常委会为修改好这部法律,在 2008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审议后, 决定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50天的时间里共收到7万多条修改意见。到2009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对草案再次进行审议,修改后于2010年10月份审议通过。
第二,《社会保险法》的制定,推进了我国社会保险制度的进一步发展和完善。《社会保险法》确定了一些基本原则、基本制度,这就要求有关方面依照法律的规定,进一步完善这方面的具体的可操作性的制度,从而使我国的社会保险制度更加完善。
第三,《社会保险法》的制定,对于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具有重要意义。党中央要求我们到2010年要建立起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而社会保险法无疑是这个体系中的一部重要的具有支架作用的法律。
为什么要制定《社会保险法》
可以从两个方面来谈:一方面它具有强制性。社会保险运用了商业保险的原理,但不是商业保险运作方式,而是由国家来组织,以国家的强制力作为后盾实施的一种保险制度。商业保险是自愿的,可以买,可以不买,但社会保险是强制性的,不交或少交都会受到法律的制裁。另一方面,除了老百姓自己缴费,企业要缴费外,政府财政也要给予支持,各国的立法都如此,政府财政的支出是其不可推卸的责任,而这也应由法律做出规定。
一些主要问题,主要说说五个险种。
1.养老保险
这是与人民群众关系最密切的一个险种,现在参保职工大约有2.4亿人。在计划经济时代,养老保险叫做劳动保险,也就是说与职业相关,没有工作不享受这个待遇。我们现在正在建立农村居民的养老保险,城镇居民的养老保险也在逐步建立,将来我们要建立一个覆盖全民的养老保险制度。目前该险种的主体还是职工的养老保险,主要覆盖的还是企业,当然也要逐步将事业单位纳进来。公务员是否进入统一的养老保险制度,还有些不同的意见,社会上对此也有不同的看法。公务员的养老是由国家财政承担的,公务员是否由统一的养老保险制度予以保障,国外的做法也不一致,有的是参加统一的养老保险制度,也有的是由国家财政设立单独的养老保险制度。目前社会上不同意见的实质主要是集中在待遇水平的差距过大上面,这也是今后要解决的主要问题。各类人员退休以后的基本养老待遇差别不能太大。
关于养老保险的模式。养老保险的模式有现收现付和积累两种。积累模式的代表是新加坡。现收现付模式最典型的是1889年德国最先搞起来的,已经有一百多年了,现在来看没有太大的问题。我们是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也叫现收现付略有结余,搞部分积累,个人账户部分就是用于积累的。为何要搞部分积累呢?因为我国面临人口老龄化的问题,如果不搞,担心以后没有足够的资金。个人账户目前存在空账问题,有人建议法律应当规定个人账户要逐步做实。对此也有一些不同的意见,法律对此没有做出规定。
关于费率的问题。关于养老保险的费率,企业和个人两项加起来占了工资总额的28%,如果再加上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以及住房公积金,即五险一金,加起来大体要占工资总额的40%左右,企业反映负担还是比较重的,建议法律规定一定幅度地降低费率。从理论和实践看,费率应当有一定的下降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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