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森林法和森林法实施条例的规定
核心导语:如果违反了森林法,那么这个实施的条例是怎么样的呢?处罚具有哪些硬性要求?按照我们呢的处罚规定,需要怎么样进行执行呢?下文与您一起进行探讨,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一、法律、法规依据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二条。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四款、第四十四条第三款。
二、处罚规定
(一)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依法赔偿损失;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盗伐株数十倍的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盗伐林木价值三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不足0.5立方米或者幼树不足20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盗伐株数10倍的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盗伐林木价值3倍至5倍的罚款。
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0.5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20株以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盗伐株数10倍的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盗伐林木价值5倍至10倍的罚款。
细化标准:依法赔偿损失;责令补种盗伐株数10倍的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按下列标准处罚:
1、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不足0.2立方米或者幼树不足10株的,处以盗伐林木价值3倍的罚款。
2、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以立木材积计算0.2立方米至0.4立方米或者幼树10株至15株的,处以盗伐林木价值3倍至4倍的罚款。
3、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以立木材积计算0.4-0.5立方米以或者幼树15-20株以的,处以盗伐林木价值4倍至5倍的罚款。
4、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以立木材积计算0.5-1立方米以或者幼树20-50株以的,处以盗伐林木价值5倍至7倍的罚款。
5、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以立木材积计算1-1.5立方米以或者幼树50-80株以的,处以盗伐林木价值7倍至9倍的罚款。
6、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以立木材积计算1.5-2立方米以或者幼树80-100株以的,处以盗伐林木价值9倍至10倍的罚款。
(二)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滥伐株数五倍的树木,并处滥伐林木价值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不足2立方米或者幼树不足50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滥伐株数5倍的树木,并处滥伐林木价值2倍至3倍的罚款。
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2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50株以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滥伐株数5倍的树木,并处滥伐林木价值3倍至5倍的罚款。
超过木材生产计划采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依照前两款规定处罚。
细化标准:责令补种盗伐株数5倍的树木,并按下列标准处罚:
1、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不足1立方米或者幼树不足30株的,处以滥伐林木价值2倍的罚款。
2、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达到1立方米至1.5立方米或者幼树30株至40株的,处以滥伐林木价值2倍至2.5倍的罚款。
3、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达到1.5-2立方米以下或者幼树达到40-50株以上下的,处以滥伐林木价值2.5倍至3倍的罚款。
4、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达到2-5立方米以下或者幼树达到50-250株以上下的,处以滥伐林木价值3倍至4倍的罚款。
5、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达到5-8立方米以下或者幼树达到250-400株以上下的,处以滥伐林木价值4倍至4.5倍的罚款。
6、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达到8-10立方米以下或者幼树达到400-500株以上下的,处以滥伐林木价值4.5倍至5倍的罚款。
(三)毁坏森林、林木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采种、采脂和其他活动,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法赔偿损失;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规定,在幼林地和特种用途林内砍柴、放牧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法赔偿损失;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
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林业主管部门代为补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毁林采种或者违反操作技术规程采脂、挖笋、掘根、剥树皮及过度修枝,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法赔偿损失,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1倍至3倍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1倍至5倍的罚款;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组织代为补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
细化标准:依法赔偿损失,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1倍以上3倍以下的树木,可按下列标准处罚:
1、致使幼林、特种用途林、防护林、天然阔叶林遭受毁坏的,处以毁坏林木价值3倍至5倍的罚款。
2、致使其他森林林木遭受毁坏的,处以毁坏林木价值1倍至3倍的罚款。
(四)擅自开垦林地,对森林、林木造成毁坏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违反森林法和本条例规定,擅自开垦林地,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照森林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对森林、林木未造成毁坏或者被开垦的林地上没有森林、林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可以处非法开垦林地每平方米10元以下的罚款。
细化标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按下列的标准处罚:
1、擅自开垦公益林3亩以上或其他林地8亩以上的,处以每平方米8元至10元罚款。
2、擅自开垦公益林3亩以下或其他林地5亩至8亩的,处以每平方米5元至8元罚款。
3、擅自开垦其他林地5亩以下的,处以每平方米5元以下罚款。
(五)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或者将林地改为非林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10元至30元的罚款。
临时占用林地,逾期不归还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细化标准: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按下列的标准处罚:
1、擅自将国家重点公益林和省级公益林改为非林地的,面积3亩以下的,处以每平方米20元至30元的罚款;面积3亩以上的,处以每平方米30元罚款。
2、擅自将其他公益林改为非林地的,面积3亩以下的,处以每平方米10元至20元罚款;面积3亩以上的,处以每平方米20元至30元罚款。
3、擅自将其他林地改为非林地,面积在5亩以上的,处以每平方米10元至20元罚款。
4、擅自将其他林地改为非林地,面积5亩以下的,处以每平方米10元罚款。
(六)擅自改变生态公益林林种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将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改变为其他林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收回经营者所获取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并处所获取森林生态效益补偿3倍以下的罚款。
细化标准:收回经营者所获取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并按下列标准处罚:
1、擅自改变国家重点公益林和省级公益林林种面积50亩以下的或其他公益林100亩以下的,处以所获取森林生态效益补偿1倍至2倍的罚款。
2、擅自改变国家重点公益林和省级公益林林种面积50亩以上的或其他公益林100亩以上的,处以所获取森林生态效益补偿2倍至3倍的罚款。
(七)在林区非法收购、销售、加工无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无其他合法来源证明的木材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四十三条:在林区非法收购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的,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收购的盗伐、滥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收购林木的价款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细化标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收购、销售、加工的木材或者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其经营许可证;并按下列标准处罚:
1、非法收购、销售、加工的木材10立方米以下的,处以没收木材价值1倍至2倍的罚款。
2、非法收购、销售、加工的木材10立方米以上的,处以2倍至3倍的罚款。
3、多次非法收购、销售、加工无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无其他合法来源证明的木材,屡教不改的,处以2倍至3倍的罚款,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八)未经批准擅自在林区经营(含加工)木材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在林区经营(含加工)木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非法经营的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下的罚款。
(九)无证运输木材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无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非法运输的木材,对货主可以并处非法运输木材价款30%以下的罚款。
细化标准:没收非法运输的木材,可按下列标准处罚:
1、无证运输木材数量在10立方米以下的,处以非法运输木材价款10%以下的罚款。
2、无证运输木材数量在10立方米至20立方米的,处以非法运输木材价款10%至20%的罚款。
3、有妨碍执法人员执法等严重情形或者无证运输木材数量在20立方米以上的,处以非法运输木材价款20%至30%的罚款。
(十)承运无木材运输证的木材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第四款:承运无木材运输证的木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运费,并处运费1倍至3倍的罚款。
细化标准:没收运费,并按下列标准处罚:
1、承运无木材运输证的木材数量在10立方米以下的,处以运费1倍的罚款。
2、承运无木材运输证的木材数量在10立方米至20立方米的,处以运费1倍至2倍的罚款。
3、有妨碍执法人员执法等严重情形或承运无木材运输证的木材数量在20立方米以上的,处以运费2倍至3倍的罚款。
(十一)使用伪造、涂改的运输证运输木材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三款:使用伪造、涂改的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非法运输的木材,并处没收木材价款10%至50%的罚款。
细化标准:没收非法运输的木材,并按下列标准处罚:
1、使用涂改的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数量在10立方米以下或者使用伪造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数量在5立方米以下的,处以非法运输木材价款10%至30%的罚款。
2、使用涂改的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数量在10立方米至15立方米或者使用伪造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数量在5立方米至10立方米的,处以非法运输木材价款30%至40%的罚款。
3、使用涂改的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数量在15立方米以上或者使用伪造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数量在10立方米以上的,处以非法运输木材价款40%至50%的罚款。
(十二)买卖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件、批准出口文件、允许进出口证明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买卖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件、批准出口文件、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由林业主管部门没收违法买卖的证件、文件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买卖证件、文件的价款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细化标准:没收违法买卖的证件、文件和违法所得,并按下列标准处罚:
1、买卖证件、文件违法所得1000元以下的,处以违法所得1倍至2倍的罚款。
2、买卖证件、文件违法所得1000元以上的,处以违法所得2倍至3倍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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