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薪资制度——化工企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目的

本规划是依据人事管理规章之规定,制定员工的工资及停职津贴。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规则适用于一般正式员工。有关派外及驻外员工之工资,则另行制定之。

第三条 工资的定义

本规则所谓之工资,乃指每月指定期发放之基准薪资及每年分两次发放之定期奖金而言。

第四条 支付原则

()公司依员工劳务程度、责任大小、专业性等标准,作为支付酬劳之依据。

()未执行勤务的工资,则依第19条及第20条之规定办理。

()未遵照公司指派任务执行者,不予支付工资。

第五条 工资的结构

第六条 支付的方法

()工资经扣除第8条所列之规定扣除额后,须直接以现金支付给员工。

()支付工资时,须详列各项津贴及扣除额。

第七条 尾数的计算

工资计算时总额若有未达元之尾数产生时,一律四舍五入。

第八条 扣除额

下列各项规定,须从工资中直接扣除:

()个人薪资所得税。

()劳保费及团体意外险费。

()员工宿舍费、伙食费、工作服个人负担部分。

()公司内部定期优惠存款。

()工会会费。

()员工向公司贷款及利息。

()其他,法令所规定者。

第九条 特别扣除

领取工资时必须依规定之手续,在支薪簿上盖章为核。

第十条 归还义务

因计算错误或业务过失而造成工资溢领时,可立即归还其差额;若经发现有不实之情况,可于下个支薪日,自工资中径行扣除差额部分。

第十一条 时效

员工对工资产生疑义时,可提出书面申请行使工资请求权,但发生日起二年内未行使时,则视同弃权。

第二章 薪资的计算及支付

第十二条 工资计算期间及给付日期

()工资计算期间以前一个月的16日开始,到该月15

为止为工资计算期间;并于该月25日支付。遇支薪当日为休假日时,则提早于前一个工作日发放。

()公司因不可抗拒之事情而不得不延付薪资时,可提早于前一日通知员工,并确认延后支薪日期。

第十三条 非常给付

员工或依靠员工收入赖以维持生计之抚养家属,遇下列非常状况时,可向公司申请预支工资;但以已出勤之工资为限。

()生产、受伤、疾病,或受意外灾害。

()结婚或死亡时。

第十四条 特别给付

员工死亡、离职或遭解雇时之工资,本人或其抚养家属,可向公司提出申请薪资给付之事宜,并于请求日起七日内,立即支付已出勤工作日数之工资。

第十五条 计时工资

计时工资通常当作计算超时勤务津贴之依据,其计算方式包括当月的基本薪资、特殊作业津贴、工作津贴、房屋津贴等之基准内工资的总和除以176小时/月后为计时工资之基准额。

注:每月勤务时数为一年[(365)-休假日(101)] ′8(小时) ?12()=176小时/

第十六条 按日计算

()凡符合下列规定者之工资,皆采用按日计算之

1、新聘者。

2、离职或遭解雇者。

3、停职而复职者。

4、其他。

()前项规定中之计算方法如下:

1(前项第124项之基准内工资该月实际出勤工作日数)/ 该月应出勤日数

2(前项第3项之基准内工资该月应出勤日数-停职日数)/该月应出勤日数

第十七条 津贴领取资格及变更

该月津贴领取的资格有所变更时,则按下列规定办理:

()房屋津贴、抚养津贴、交通津贴等发生变更时,则根据该月月底前领取的资格给付之。

()特殊作业津贴、工作津贴、特殊勤务津贴及调职津贴等

发生变更时,则根据该月员工出勤日数依下列基准给付之。但年度有薪休假均视为出勤。

1、该月的出勤日数为该月应出勤日数的四分之三以上时,则给付100%的津贴额。

2、该月的出勤日数为该月应出勤日数的三分之二以上时,则给付50%的津贴额。

3、该月的出勤日数未达该月应出勤日数的二分之一时,则不给付其津贴额。

第十八条 休假中的工资

依人事管理规章之规定,休假时之工资规定如下:

()因年度有薪休假而缺勤时,应按平常勤务时之工资给付。

()员工申请特别休假(如婚假或丧假)时之工资,可按平常勤务时之工资给付。

()因生产之休假时,公司得按劳动基准法所规定之产假(56),按平常勤务时之工资给付。

()因公司调任而休假时,可按平常勤务时之工资给付。

第十九条 缺勤时之工资

员工请假时之薪资规定如下:

()因业务上的负伤疾病而缺勤时,对于缺勤未满一个月者,则应予以支付基准内工资。

()因业务外之负伤疾而缺勤持续达一个月以上者,该部门主管对于停职之员工,除代为申请劳保之医疗给付及团体意外险给付外,并向人事科申请留职停薪。

()因私人事由而向公司请假时之工资,则按日计算,并按下列方式扣除。

缺勤工资扣除额=(基准薪资缺勤日数)/30

()迟到、早退及私自外出时之缺勤,以30分钟为单位,当缺勤次数达10次以上时,则扣除一日之工资。

第二十条 试用时期的工资

试用时期之员工工资,则按基准内工资的80%给付。

第三章 基准内工资

第二十一条 基本薪资

()公司综合评估员工之职务、能力、技术、经验及学历经验等因素后,再行决定基本薪资之标准。

()凡年满55岁以上之员工,则以55岁时之基本薪资的84%给付之。

第二十二条 特殊作业津贴

对于从事特殊作业者及必须在休息时间内执行紧急业务时,可依下列之规定给付津贴。

第二十三条 责任津贴

分公司及营业所之员工,可依下列标准给付责任津贴:

()自总公司调派者每月津贴 1,500

()当地应聘者每月津贴 1,000

第二十四条 房屋津贴

公司对于无自用住宅之员工,则依下列标准给付之津贴。

()有抚养亲属者每月津贴 1,000

()单身者 500

()其他,居住于亲属家庭者 500

第二十五条 亲属抚养津贴

公司对于须抚养家属之员工,须依下列之规定给付亲属抚养津贴。其规定如下:

()抚养家属的范围

1、公司对于须负担家计,并提供家属最低生活保障之员工,则依下列标准为给付对象:

(1)配偶

(2)60岁以上之亲生父母(养父母)及祖父母。

(3)未满18岁之弟妹及子女。但年满18岁而仍在全日制高中就读时,则随其学业结束而停止。

(4)抚养亲属为身体残障者,则不受年龄之限制。

2、以父母或祖父母为抚养人时,须提出书面证明其抚养人并未受他人抚养或社会救济金补助。

3、对于同一抚养亲属,公司中有两人以上符合此规定时,则择一适当者给付。

4、抚养亲属最多以三人为限。

()抚养津贴给付标准:

1、配偶1800

2、抚养亲属增加至第二人时,每月增加津贴额为 500

3、抚养亲属增加至第三人时,每月增加津贴额为 400

第二十六条 交通津贴

员工自住宅到公司上班时之单程距离达10公里以上者,则按下列规定给付津贴:

()支付标准

1、由公司认定最妥当之交通运输工具,并依定期月票之相等金额作为给付之标准。

(1)上班路线及交通运输工具,以经济、合理之路线为原则。

(2)个人以学生月票、回数票、员工折扣票等方式购入时,则依实际购票费用给付100%的津贴。

(3)基于社会残障福利政策下所获得免费之定期月票时,则不支付交通津贴。

(4)公共交通工具之津贴给付标准

2、员工自行利用交通工具者,则依上表所列之给付标准1.2

()支付限额

每个月的最高支付限额为2500元。

()员工委任公司代购定期月票时,即不再给付津贴;但若超过最高支付限额时,则从工资中直接扣除。

第四章 基准外工资

第二十七条 时间外勤务津贴

()因公司业务上之需要,而必须在勤务时间以外继续工作

时,则依据计时工资额′135%为时间外勤务津贴。

()因灾害或其他无法抗拒之理由,而造成业务上之停顿时,经四周平均下来每周勤务时间不超过38小时,则该月之时间外勤务原则上是不予补助津贴的。

第二十八条 深夜勤务津贴

从晚上10时到翌日清晨5时为止从事深夜勤务者,则依其勤务时间′30%作为深夜勤务之津贴。

第二十九条 不定时勤务津贴

因不定时之勤务,而必须在勤务时间外执行时,则依计时工资额′130%作为不定时勤务的津贴。但已支付深夜勤务津贴者,则不再支付。

第三十条 特殊勤务津贴

从事特殊勤务之员工,须衡量其职务之专业性,并按下列方式支付其津贴:

()8天一周期之勤务者,每月津贴1800;但非专职之员工,每次仅津贴100元。

()10天一周期之勤务者,每月津贴1000元。

()窑焚勤务者,则依每次勤务时间乘以计时工资的50%为津贴。

()单身宿舍之勤务

1、宿舍事务长 每月津贴1200

2、宿舍事务员 厨师 每月津贴700

3、宿舍事务员 伙食采买 每月津贴600

()警卫勤务者

1、基本薪资未满20000元者 每次夜间之勤务350

每次仅白天勤务 100

每次仅夜间勤务 250

2、基本薪资超过20,000元者,未满25,000元者

每次夜间之勤务450

每次仅白天勤务150

每次仅夜间勤务300

3、基本薪资超过25,000元以上者 每次夜间之勤务500

每次仅白天勤务200

每次仅夜间勤务300

第三十一条 假日勤务津贴

()在休假日时,若因业务上之需要,必须到公司加班者,则每小时工资则以计时工资乘以150%作为休假日勤务津贴。

()前项之勤务时间,因业务上之需要,而超过8小时/天时,其超时工资以计时工资乘以200%作为延长勤务之津贴。

第三十二条 补休津贴

奉命于休假日执行勤务者,若在翌日即给与补休时,其津贴之计算则以每小时之计时工资乘以40%作为补休津贴。

第三十三条调职津贴

()总公司、分公司、营业所、工厂间的调职,使通勤时间较原通勤时间来回超过二小时以上者,每月应补助600元之津贴。但利用公司通勤巴士者,每月则仅补助350元之津贴。

()居住离最近的车站达3公里以上之调职员工,须自备交通工具并寄放至车站搭车时,每月则津贴300元的保管费。

第五章 加 薪

第三十四条 加薪的原则

()公司根据营业成长的状况,每年在1231日实施加薪。

()加薪原则上以基本薪资为调薪之依据。

第三十五条 加薪资格

凡去年年底前进入公司之员工,在今年1216日前仍在公司服务者,则从1231日实施调薪。

第三十六条 加薪额

()公司根据和工会协议后所订出的基准额,原则上依各人的能力、职务、考绩、怠工等来决定加薪之标准。

()年度缺勤日数达12日以上者,其加薪金额应按标准核算。

()员工缺勤之计算除依第二十条之规定办理外,对于业务上之负伤疾病及生产之缺勤时,则不予扣除。

()年满55岁以上之员工,则以55岁之平均加薪额的75%为个人加薪之标准。

()除上列各项外,其余详细加薪基准,则视每年营业成长比例,另行制定之。

第六章 奖金

第三十七条 奖金支付的原则

公司视业绩成长及各人之贡献程度,采用每半年发放一次为原则。

第三十八条 计算期间及支付期间

()上半年度的奖金计算期间,从该年度11日开始到630日为止之业绩;原则上在9月支付。

()下半年度的奖金计算期间,从该年度71日开始到1231日为止之业绩,原则上在次年度的3月支付。

第三十九条 支付对象

上半年度奖金给付之对象则是对于在915日以前仍在公司服务之员工;下半年度奖金则是对于次年315日以前仍在公司服务之员工,所给予之资励。

第四十条 支付额

奖金给付标准是根据和工会的协议后所定出的基准额,并与员工的考绩和怠工程度等评核成绩并用,并依下列标准给付:

()支付额按下列方式计算:

奖金:(基本薪资资格乘数修正率+家属抚养津贴支付月数)′出勤率+核定额

()资格乘数计算。

()修正率则每年业绩成长比例,另行制定之。

()出勤率

1、出勤率按下列方式计算:

出勤率=1-(生病缺勤日数+一般缺勤日数′1.5+迟到、早退、私自外出之缺勤′1.5)/ 该半年度所制定之工作日数

2、出勤率未达30%者,以30%计算。

3、缺勤日数的计算及对象时间是从616(1216)开始到1215(615)止。

4、退休及年度中途任用后成为正式员工者之奖金计算,则依其勤务月数及前项的出勤率计算出应给付之奖金。

5、因公殉职之员工,其奖金计算除依前项之计算方式外,奖金发放以死亡后之第一年度为限。

第七章 歇业津贴

第四十一条 公司经营不佳的歇业

公司因经营权的变更或经营欠佳而被命令歇业时,可支付平均工资的60%作为员工休业时之津贴。

第四十二条 因天灾等意外灾害之歇业

因天灾等不可抗拒之意外灾害而导致歇业时,则根据每次和工会协议后决定歇业津贴之标准。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对于本规则所未规定之事项,则依人事管理规章之规定实施。对于本规则之规定产生疑义时,可由人事科提出书面说明。

第四十四条 本规则自 年 月 日起开始实施。

[责任编辑:zs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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