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用工风险10个提示
企业在用工过程中,总是面临着各种各样的法律风险,李迎春律师就常见的一些用工法律问题进行归纳,供HR参考!
1、只签试用期协议的风险
很多企业招聘员工先签试用协议,试用合格后再考虑是否签正式劳动合同,风险如下:1、试用期不成立,该试用期协议直接视为劳动合同;2、试用协议期满后签正式劳动合同,等于订立第二次固定期限合同,再次续订即面临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医疗期有多长?
医疗期不是治疗期,是解雇保护期:1)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下,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为3个月,5年以上的为6个月;2)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上,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为6个月;5-10年的9个月;10-15年的为12个月;15年-20年的为18个月;20年以上的为24个月。注:上海的规定不同。
3、事假期间公司需缴纳社保吗?
网友问:我司一处于哺乳期员工,一直请事假未上班。请问,其事假期间公司能否不缴纳社保?答:只要保留劳动关系,公司就负有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义务,如果公司为劳动者垫付了个人承担部分,可在员工上班后书面通知其在工资中予以扣除或要求员工支付。
4、员工解除合同可获补偿的情形
不要以为员工提出解除合同,公司就无需支付经济补偿,以下情形,员工主动解除合同,公司仍需支付经济补偿:1、未按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劳动条件;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3、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4、规章制度违法,损害劳动者权益;5、单位因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致使合同无效;6、以暴力等手段强迫劳动;7、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
5、劳动合同在什么情况下终止?
1)合同期满终止:包括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合同任务完成;2)法定退休终止:达退休年龄或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3)主体消灭终止:劳动者死亡,或被法院宣告死亡或宣告失踪的;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决定提前解散的。提醒:除法定终止情形外,劳动合同中不得约定其它终止条件。
6、规章制度制定修改注意事项
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制定或修改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时,注意以下事项:1、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2、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3、向劳动者公示。未经上述程序的的规章制度将存在不会被仲裁委或法院采信的风险。
7、离退休人员工伤如何处理
根据国务院法制办国法秘函[2005]310号文的规定,关于离退休人员重新就业后发生工伤如何处理的问题,应由聘用单位参照工伤保险的相关待遇标准妥善处理;因工作发生职业伤害与聘用单位发生争议的,可通过民事诉讼处理。
8、周末安排员工参加拓展培训需付加班费吗
用人单位占用劳动者休息时间,在周末安排员工参加拓展培训,这种行为与用人单位安排员工在工作时间外加班没有什么区别,符合加班的基本要素,如不能安排补休的,应当支付加班工资。
9、不给员工出具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的后果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用人单位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拒不向职工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导致职工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0、末位淘汰合法吗
司法实践中一般认为末位淘汰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行为,需按照劳动合同法之规定支付赔偿金。员工排名靠后并不代表员工不能胜任工作或违纪,直接予以淘汰显然与法相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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