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证据面临灭失可申请证据保全
2002年初,温州客商贾某与我市某企业签定《租赁协议》租赁其厂房使用,双方约定出租方有维修房屋、保证房屋质量的义务。今年年初,贾某发现房屋有漏雨现象,多次要求出租方维修房屋,但对方始终没有履约。6月的一场大雨把贾某存放在房屋中的货物淋了个尽透,贾某便找出租方要求赔偿损失,对方却置之
不理。贾某便依据约定,向青岛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请求。考虑到被水浸透的货物要尽快处理,贾某提出了证据保全的请求,青岛仲裁委依法将其申请提交给人民法院,法院当即实施了证据保全。
证据保全是对证据加以固定和保护的制度。依据《仲裁法》中的规定,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申请证据保全。当事人申请证据保全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提交证据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由此,对已知的证据予以妥善保全,使当事人的权益得以保护,更利于相关的案件仲裁。
仲裁案件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应履行的手续包括:一、向青岛仲裁委员会提交证据保全申请书一式两份。二、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交合同文本、仲裁协议复印件一份;营业执照(身份证)复印件一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一份;授权委托书一份。三、按规定向人民法院缴纳证据保全费.
[责任编辑:华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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