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服处罚而与政府打官司 无证驾驶者赢官司
卢某因无证驾驶无牌摩托上路后被有关部门查获,摩托车当场被扣、卢某被罚,但他却不服处罚而与政府部门打起了官司,尽管法庭也认为他有“违法行为”,但在这场官司中仍判决卢某胜诉。2002年6月23日,卢某无证驾驶一辆向别人借来的黄河HHl25T两轮无号牌摩托车,在宝安区宝民一路西园招待所门口遇到宝安区运输局两名工作人员拦车检查,因卢某所骑的摩托车没有缴纳养路费,不得上路,工作人员当场向卢某发出了《深圳市交通行政处罚通知书》,交由卢签名后,将通知书第一联送达卢某,同时暂扣了卢某所骑的摩托车。
6月25日,卢某按照该处罚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到宝安区运输局领取了处罚决定书,运输局以不按规定缴纳养路费为由,认定卢违反了《广东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实施细则》,对卢处以罚款100元。卢于26日办理了处罚手续,并支付了摩托车的拖车费和车辆保管费115元后,领回了摩托车。卢某接受处理后不服,遂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运输局对自己的有关处罚。
一审法院驳回了卢某的诉讼请求,卢不服,遂上诉至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此案后认为,上诉人卢某虽于2002年6月23日使用被处罚车辆,但其并非车辆的所有人,被上诉人宝安区运输局在未查明车辆所有人的情况下就对卢某施以处罚,系认定事实不清。运输局当场对车辆进行的先行证据保存,不仅没有经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而且没有出具制式的《证据登记保存清单》,不符合《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六条第(六)项的规定(此项规定为: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交通部门可以对车辆先行登记保存),系程序违法。根据《广东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实施细则》第35条的规定,“不按规定缴纳养路费造成欠缴养路费的,由车籍地公路规费征稽机构责令缴费义务人在7日内,补缴应缴的养路费,对逾期仍不缴费的,并处以罚款”。被上诉人依据该条对上诉人进行处罚时,并没有依据该条留给上诉人7日的时间补缴养路费,而是在作出处罚通知书后第3天就作出了处罚决定,系适用法律错误。因此,被上诉人虽然具有稽查交通规费的行政职权、且上诉人驾驶无牌摩托车在公路上行驶的违法事实存在,但被上诉人在对上诉人进行处罚时,未查清案件主要事实、程序违法、适用法律错误,应当予以撤销。由此给上诉人造成的损失,由被上诉人承担。被上诉人宝安区运输局应退还向上诉人卢某收取的罚款100元、拖车费100、保管费1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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