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动离职”的前世今生
劳动派公众号投稿,文/马晶晶 北京市道成律师事务所
在小编的接触过的咨询中,经常会听到“我们怎么让劳动者自动离职”或者有劳动者问“用人单位让我们自动离职,我们怎么办?”面对这样的问题,劳动君经常会费点时间问清楚他所指的“自动离职”和法律规定的自动离职是不是一样的。因为多数人对于自动离职的理解是有误差的,今天小编就和大家详细聊一聊“自动离职 ”的前世今生。
一、“自动离职”概念的由来
1993年8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在行政法规层面规定了“自动离职”这一法律概念。该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与职工之间的下列劳动争议:(一)因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即因职工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正式列为劳动争议受案范围。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已于2011年1月8日被《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588号)明文废止,但“开除”、“除名”、“辞退”、“辞职”、“自动离职”等一系列法律概念已深入人心,对人力资源管理的影响不可能立即消除,因此在劳动争议处理实务中仍需加以准确理解和把握。
二、“自动离职”概念的界定
关于什么是自动离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并没有给出明确的定义。原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自动离职与旷工除名如何界定的复函》(劳办发[1994]48号)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二条第(一)项中的“自动离职”是指职工擅自离职的行为。原劳动人事部、国家经济委员会《关于企业职工要求“停薪留职”问题的通知》(劳人计[1983]61号)指出:对于未经批准而擅自离职的职工,按自动离职处理;停薪留职期满后的一个月内,本人既未要求回原单位工作,又未办理辞职手续的,原单位有权按自动离职处理。
上述规范性文件揭示出“自动离职”的基本内涵:
(1)“离职”,即离开原工作岗位;
(2)“自动性”,即职工离职是自动的、主动的,而不是强迫的、被动的,强迫离职应该排除在自动离职之外。
从劳动争议处理实践来看,按自动离职处理的情形主要有:
(1)因劳动者本人原因不辞而别,这里的本人原因包括本人身体素质、业务素质、沟通能力、家庭变故、生活环境等因素;
(2)劳动者无故旷工达到一定期限,其中“旷工”是指未按规定履行请假手续而擅自离岗且无正当理由;
(3)劳动者出国逾期未归。
综上,“自动离职”可以定义为:用人单位对未按规定履行请假手续而擅自离岗且无正当理由的劳动者,依据本单位劳动规章制度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
三、“自动离职”的举证责任分配
1、按自动离职处理是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劳动者未按规定履行请假手续而擅自离岗且无正当理由,其行为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按自动离职处理,是用人单位依据本单位劳动规章制度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作为管理者,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未按规定履行请假手续而擅自离岗且无正当理由的行为进行管理,并根据劳动者的行为及时给予处理。
2、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自动离职的事实负举证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条和《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均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四、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合法性审查
劳动者未按规定履行请假手续而擅自离岗且无正当理由,其行为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按自动离职处理,是用人单位依据本单位劳动规章制度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因此,审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合法性,同样要审查用人单位作出解除劳动合同依据的规章制度的合法性,即是否经过民主制定程序,是否已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规章制度的内容是否具有合法性,另外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应当已告知工会,并送达至劳动者。
用人单位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的原因是劳动者的违法行为,在审查这类案件时,不仅要强化用人单位的举证责任,防止用人单位违法解除不存在自动离职事实的劳动者,也要考虑用人单位在劳动者自动离职的情形下作出解除劳动合同行为,防止企业损失扩大,维护用工稳定。如企业生产经营需要的技术、管理骨干不顾企业利益擅自“跳槽”,这就不仅仅是按自动离职处理,还要按《劳动法》规追究其赔偿责任;如企业生产富余职工多,在认定时就需多加分析,着重考察员工未提供劳动是否具有正当理由。对于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的,用人单位可以按照劳动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给企业的建议
1、做好入职时的准备工作
员工入职时,应该员工联系地址方式或者联系人,并说明公司的相关文件,邮寄至联系地址或其他联系人,即视为送达员工本人。这样员工离职时,可以联系到员工,也可以将企业的决定等文件及时传达给员工。尽可能的明确招聘、培训等用人单位的费用支出,便于计算员工造成损失的数额。
2、向员工送达解除劳动关系的通知书
用人单位可以按员工入职时确定的联系地址或者联系人,向员工送达《告知书》,告知员工自动离职的法律后果和责任。
3、制定相应规章制度
企业应结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制定规章制度,将自动离职纳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范畴,做到在处理员工自动离职时有据可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