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各地中秋国庆的节日慰问品标准
中秋国庆的节日慰问品能否发放?根据《关于<关于加强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的通知>的补充通知》规定,可以发放少量的节日慰问品,由省级工会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来确定。接下来小编为您一一介绍各地中秋国庆的节日慰问品标准。
全总《关于<关于加强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的通知>的补充通知》规定,基层工会组织逢年过节向全体会员发放少量的节日慰问品。其“逢年过节”的年节是指国家规定的法定节日;“节日慰问品”原则上为符合中国传统节日习惯的用品和职工群众必需的一些生活用品等。关于“少量”的标准,由省级工会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来确定。
各地实际情况不一
地方工会可以按照当地经济发展水平、风俗习惯以及单位实际等,在相应的节日慰问品总额范围内,合理确定各个法定假日节日慰问品的标准。
地方 |
全年节日慰问总额最高标准 |
江西 |
1200元 |
新疆 |
1200元 |
江苏 |
1000元 |
天津 |
1000元 |
山西 |
1000元 |
安徽 |
1000元 |
湖北 |
1000元 |
山东 |
1000元 |
陕西 |
1000元 |
广西 |
1000元 |
福建 |
1000元 |
河南 |
1000元 |
云南 |
元旦、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国庆节,工会可向会员发放节日慰问品,发放标准每人每次不超过300元。 |
上海 |
总金额须控制在基层工会当年留成的拨缴经费收入的20%以内,最高人均不超过400元。 |
浙江 |
不得超出年度工会经费预算支出总额的30%。 |
河北 |
年度总金额按基层工会当年留成的拨缴经费收入的20%以内或按人均不超过400元。 |
广东 |
全年发放总金额控制在基层工会当年工会经费收入的30%以内。 |
四川 |
节日慰问品和对会员本人的生日慰问,每位会员年均总额控制在1500元以内。 |
湖南 |
全年发放总金额应控制在基层工会当年收入总额的30%以内,年人均发放金额标准不超过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年人均工资的5%。 |
青海 |
1000元 |
贵州 |
春节人均不超过500元,其它法定节日人均不超过2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