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的撤销】行政许可的撤销具有的特征
【行政许可的撤销】行政许可的撤销具有的特征
所谓的行政许可撤销应当表述为:行政许可撤销是指,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对因不具备行政许可条件或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不允许被许可人再从事所许可的特定活动的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许可的撤销具有以下特征:
1、行政许可的撤销是行政机关运用行政监管权的结果。行政许可权是一种执行权,它包括行政许可的实施权和行政许可的监管权。其中行政许可监管权是指,行政许可主体作出许可决定后,对相对人是否依法从事许可活动、履行法定义务等进行监督、管理的权力。行政许可的监管权是确保被许可人依法从事许可活动的重要手段,是行政许可实施权的自然延伸,是构成行政许可权不可缺少的内容。11这其中就包括行政许可的撤销权。行政机关运用撤销这种手段就是依法行使监管权的具体表现,是对违法取得行政许可行为的一种事后制止和矫正。
2、行政许可的撤销不都是行政处罚。有学者认为,撤销已有的行政许可在性质上属对被许可人从事违法活动的处罚。12关于撤销,我国并没有明确将其列为处罚的种类,行政处罚法第八条只是将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列为行政处罚的种类。实际上,所谓的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或其他行政主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对违反行政法规尚未构成犯罪的相对方给予行政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13由于在行政机关违法而被许可人不违法的情形下仍然存在着行政许可被撤销的可能,因此,一概将行政许可的撤销归属于行政处罚似有不妥。
3、行政许可在被撤销以前其法律效力仍然存在。行政许可被撤销后,其法律效力既可自撤销之日起终止,也可以追溯到行政许可行为作出之日失效。但通常情况下,撤销使行政许可自始失去效力,只有在考虑社会公益的需要和被许可人无过错的情况下,撤销才可使行政许可行为自撤销之日起失去效力。
4、行政许可的撤销是一种要式行政行为。要式行政行为是指必须具备某种书面文字或具有特定意义符号的行政行为。14既然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那么撤销行政许可也应该有法定的程序和形式。另外,由于撤销已有的行政许可必然会改变被许可人相关权利的存续状态,并且对其利害关系人和社会公共利益也会产生一定的影响,因此,从保障行政许可相对人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行政许可的撤销也应是一种要式行为。根据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所应遵循的合法性和公开、公正、公平原则的要求,行政机关在作出撤销行政许可前,应当听取被许可人和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决定撤销行政的,应当作出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告知诉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