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的内容
(一) 被处罚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件的名称和号码、住址;
(二)违法事实和证据;
(三)处罚种类和依据;
(四)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
(五)对于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提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六)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决定书应当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加盖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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