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驾致人伤 法院判赔偿
【案情】
2010年1月18日13时30分许,被告张布饮酒后驾驶三轮助力车从聂冯回家,行经西粮集团门口时将同方向行人王雪明撞倒,致王雪明受伤。经泾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张布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王雪明在此事故中无责任。事故发生后,王雪明在泾阳县医院作门诊治疗后住院9天,诊断为:
1、闭合性颅脑损伤:脑震荡,头皮裂伤;
2、高血压病1级(中危)。
因被告张布一直不承认事故系其酒后驾车所为,拒绝赔偿原告损失,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误工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等损失。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张布仍拒绝承认事故系其所为,但经审判人员说明后,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观点。
【法院判决】
经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张布酒后驾驶三轮助力车引发交通事故,致原告王学明受伤。该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张布负有全部责任,其应承担原告王学明因此次事故所遭受的经济损失,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遂依法做出以上判决。
[责任编辑:zs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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