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定执行的程序
引起指定执行程序有两种途径,一是下级法院报请上级法院指定执行;二是上级法院依管理、监督职权决定执行。
因此,关于指定执行的程序也应当相应产生两种:
一是报请执行管辖权转移的指定执行程序:
①下级法院向上级法院报请执行管辖权转移的书面报告,并随附执行案卷;
②上级法院审查,经审查符合执行管辖权转移并符合指定执行条件的,裁定指定执行;不符合条件的,通知退回下级法院;
③上级法院将指定执行的裁定送达报请转移的下级法院和被指定执行的下级法院;
④报请指定执行的下级法院将执行案卷移交给被指定执行的下级法院。
⑤报请指定执行的下级法院将指定执行的情况报告有关当事人。
二是决定执行管辖权转移的指定执行程序:
①上级法院作出指定执行裁定,并送达有关下级人民法;
②下级法院接到裁定后,将执行案卷全部移送至上级法院,并告知当事人;
③上级法院将执行案卷移交给被指定执行的下级法院。
[责任编辑:华阳]
了解更多有关执行常识,请点击:执行首页
网友评论
暂无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