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执行期限的监督
这有两种监督方式,一种是在执行期限内进行跟踪管理监督,即在执行期限内事先发出催办通知,督促执行人员在法定执行期限内结案,它是一种有效的“预防监督”;另一种是超法定执行期限结案或超法定执行期限未结案的,且均未办理延长审批手续的,也是在监督范围内,事实上它是一种程序上的监督,可称为“事后监督”。法院在认定它为违法时,应当依据审判纪律和有关错案追究制度进行处罚外,还应通过执行监督程序予以纠正,确保执行程序上的公正。
[责任编辑:华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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