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外人执行异议无据被驳回
近日,鹤峰县下坪集镇王某提出的执行异议因为没有证据被法院依法驳回,8000元存款划拨给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王某于2006年在鹤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贷款21000元,逾期未还。法院强制执行过程中,执行人员依法冻结了王某的存款。11月10日,王某女儿以该笔存款是她的为由,向法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经法院审查,由于王某提出的异议理由没有证据,且与《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不符,故依法驳回。
[责任编辑:华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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