遏制滥用执行异议权的对策建议
我国民诉法规定当事人享有执行异议权,这对规范人民法院执行行为、促进公正执法提供了法律保障。然而,司法实践中,笔者发现不少被执行人滥用执行异议权。这种现象具有一定的危害,应当引起高度重视,并要切实加以解决。
规范异议查处,加大滥用异议权审查处置的力度。人民法院应按照执行分权制约的原则,专门成立执行异议审查机构,做到依法审查、规范处理。如发现异议人所提证据虚假,主观恶意明显的,应及时对其教育,动员撤回申请;仍坚持异议的,则裁定驳回;同时应视情节轻重,依照民诉法的相关规定予以罚款或司法拘留。对那些恶意串通他人提出虚假异议,造成严重后果的,应移送公安机关侦查,追究相关人员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罪的刑事责任。
完善法律规定,堵塞执行异议权易被滥用的漏洞。要进一步完善执行程序方面的司法解释,细化执行异议制度,明确规定提出执行异议的法定事由,增强可操作性。对那些非执行行为范畴的异议,如对执行人员执行工作的怀疑、对审判部门裁判结果的不服等,均应排除在可提出异议范围,使那些别有用心的被执行人无可乘之机。要明确规定提出异议的期限,应限于执行程序开始至执行程序终结时止,避免执行程序结束后无休止提出执行异议的现象发生。
[责任编辑:华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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