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应考虑五因素
检察机关对民事执行实行法律监督是为了加强对法院执行活动的外部制约,以实现民事诉讼中的司法公正。但我国民事执行的检察监督目前尚处于探索阶段,学界对民事执行监督的范围和方式存有较大争议,实践中各地做法也不尽统一。笔者认为,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应当考虑以下因素:
第一,民事执行的私权性质。民事执行与刑事执行不同,刑事执行为强制执行,民事执行以自愿执行为原则、强制执行为例外。这是因为民事执行涉及对私权的处分,依照处分原则,当事人在执行过程中可以执行和解、全部或者部分放弃执行中的实体权益和程序权利等。为了避免不当干预当事人的处分权、妨碍执行程序的高效运行,民事执行的检察监督应当以当事人或案外人的申请为前提,没有当事人或案外人提出申请,检察机关不应主动介入。
第二,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性质。检察机关对民事执行的监督是其法律监督职能的体现,检察机关在民事诉讼中是国家利益的代表,在执行中应当强调公益监督的理念,在保障当事人民事领域意思自治的同时,必须注重对社会公共利益的维护。因此,对于执行人员在执行过程中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即使没有当事人或案外人提出申请,检察机关也应当依法积极、主动地实施监督。
第三,处理好民事执行检察监督与维护法院正常执行活动的关系。检察机关实施执行监督不应影响人民法院的正常执行活动,要合理确定民事执行的检察监督范围,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范围应放在民事执行的裁决、实施的内容、程序、期限等明显违反法律规定或与生效的民事裁判不符的执行行为。对于纯粹因执行人员业务水平所限而导致的执行不当行为,或人民法院与人民检察院因认识不一致而产生的所谓“错误执行”行为,检察机关通常不宜实施监督。
第四,民事执行的检察监督与法院内部监察界限。民事执行违法行为,不应事无巨细地都纳入到检察监督范围。检察机关的民事执行监督是法律监督,不是行政监督或财政监督。民事执行法律监督应当是对民事执行的合法性进行监督,其重点应当是那些明显违反法律规定,产生重大社会影响,或者严重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民事违法执行活动。对于法院内部的执行管理乱、执行收费乱等执行违纪行为等,应留给法院内部的监察部门或其他行政部门监督为宜。
第五,监督手段谦抑性原则。检察机关对民事执行的监督不应过度介入,而应当保持适当的谨慎和克制,对于不同程度的违法执行行为应当采用不同的监督手段。如对于法院执行环节存在的事实清楚、轻微的违法行为,一般可以检察建议或者提出口头纠正意见的形式督促法院予以纠正。对于违法执行行为情节较为严重的或者提出检察建议、口头纠正意见后拒不纠正的,可以用纠正违法通知书的形式予以监督。对于民事执行中执行人员挪用、私分、侵占执行款物,或者贪污受贿,徇私舞弊的;滥用强制执行措施,以人身作为执行标的或执行手段,造成被执行人人身伤害或者死亡等,检察机关应当依法查处,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