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行政诉讼的司法赔偿免责范围
核心内容:民事行政诉讼中的司法赔偿的免责范围是怎样的?下文将会详细分析,法务之家小编希望下文内容可以帮助到您。
1.错误的民事、行政判决
2.错误的先予执行与财产保全
但如果人民法院在先予执行、财产保全过程中违法造成财产损失的,国家应承担赔偿责任。
3.其他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0]27号《关于民事、行政诉讼中司法赔偿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七条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因申请人申请保全有错误造成损害的;
(二)因申请人提供的执行标的物有错误造成损害的;
(三)人民法院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四)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情形的;
(五)被保全人、被执行人,或者人民法院依法指定的保管人员违法动用、隐匿、毁损、转移、变卖人民法院已经保全的财产的;
(六)因不可抗力造成损害后果的;
(七)依法不应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其他情形。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
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确有错误,被人民法院撤销的,对已被执行的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责令取得财产的人返还;拒不返还的,强制执行。
[责任编辑:华阳]
了解更多有关国家赔偿常识,请点击:国家赔偿首页
网友评论
暂无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