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广告法20年来首修十大特色
新《广告法》是从1995年2月1日实施后的20年来首修,此次修订,突显了十大特色,据悉,与现行旧《广告法》相比,新《广告法》修改的幅度非常大,由49个条款增加到75个,新增了33条,删除了3条,同时修改了37条。真正原文保留一个词没有动的只有8条,下面就在本文详细介绍新《广告法》首修的十大特色。
新《广告法》的十大特色:
1、充实和细化广告内容准则。
2、明确虚假广告的定义和典型形态。
3、新增广告代言人的法律义务和责任的规定。明星代言了违法广告,三年之内没有资格再代言。
4、严控烟草广告发布。
5、新增关于未成年人广告管理的规定。
6、新增关于互联网广告的规定。
7、强化了对大众传播媒介广告发布行为的监管力度。
8、增加公益广告,扩大广告法调整范围。
9、明确和强化工商机关及有关部门对广告市场监管的职责职权。
10、进一步提高法律责任的震慑力。
新法加大处罚力度被称最严监管
值得注意的是,新《广告法》加大了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规定两年内有3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严重的广告违法行为,如发布虚假广告、利用广告推销禁止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等,新法增加了行政处罚种类,加大打击力度。包括:加大了罚款的额度;增加了资格处罚,对情节严重的广告违法行为增加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增加了信用惩戒,规定有关违法行为信息要记入信用档案等。
[责任编辑:z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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