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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服务贸易总协定承诺下如何增强文化实力

  二、 我国文化实力及相关法律现状

  1、 法律现状

  首先不得不提到的是我国在加入WTO时对有关文化产品和文化服务所做承诺。我国的承诺书中涉及文化的大致有以下几点:

  (1) 广告服务:允许外国服务提供者仅限于以合资企业形式,在中国设立广告企业,外资不得超过49%。中国加入2年内,将允许外资拥有多数股权。中国加入后4年内,将允许设立外资独资子公司;

  (2) 分销服务:加入一年内,外国服务提供者可在我国经济特区和有关城市设立中外合资的图书报纸杂志零售企业。加入两年内,开放所有省会城市及重庆和宁波市,并允许外资对零售企业控股;加入三年内,取消对外资从事分销服务企业在地域、权益、股权及企业设立形式方面的限制。但三年内,超过三十家分店的连锁企业仍不允许外资控股。

  (3) 管理咨询服务:仅限以合资企业形式提供服务,允许外资拥有多数股权。中国加入后6年内,取消限制,允许外国公司设立外资独资子公司;

  (4) 视听服务:自加入时起,在不损害中国审查音像制品内容的权利的情况下,允许外国服务者与中国合资伙伴设立合作企业,从事除电影外的音像制品的分销;

  (5) 电影院服务:自加入时起,允许外国服务提供者假设和/或改造电影院,外资不得超过49%;

  (6) 电影进口;加入时,在与中国电影管理条例相一致的情况下,中国允许每年以分帐形式进口20部外国电影,用于影院放映;

  (7) 教育服务:允许中外合作,外方可获得多数拥有权。外国个人教育服务提供者受中国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邀请或雇佣,可入境提供教育服务。

  再看我国国内立法情况。要增强我国文化实力,首要的一点是要促进文化产业的发展。而不管是狭义的仅指版权业的文化产业,还是广义上包括旅游、教育等行业的文化产业,要刺激其发展,都必须加强我国立法对知识产权的保护。而我国现有《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及各自的实施细则在这方面都做的不够。文化产业是靠内容取胜的产业,因此要培养民族文化创造力,也要求加强知识产权方面立法。

  我国已经认识到中国版权法律与《TRIPS协定》之间仍有差距,《著作权法》的修改也已经加快。根据各方意见,拟修改的内容包括取消对外国人的保护优于中国人的“超国民待遇”这一严重磋商本土创作者创作积极性的条款、并对第43条使用录音制品的广播机构的付费机制进行具体化等。并且,在新修改的《公司法》中也提高了允许知识产权作为出资的比例,并增加了出资种类,著作权、商标权等专利权以外的知识产权也可作为出资,这也对我国公民的创作积极性起到一定刺激作用。这些都表明,我国已经开始注意到民族创造力的重要性,正在有步骤地采取措施。

  2、 我国文化实力现状

  近代以来,中国文化与西方文化的曾发生过两次激烈的交锋。一次是从清末到五四运动期间,西方国家用鸦片大炮敲开我国国门,西方文化也相伴而来。第二次就是我国改革开放后,随着全球化浪潮席卷而来。此时,我国的国力已经大大增强,民族自豪感也越来越强。国家适时地提出了“以德治国”的方针,国民对传统文化的认同也在增强。但是,西方文化的挑战仍然存在。且不说学术界对西方各种理论学说的跟风膜拜,在流行文化、大众文化层面,公众对西方文化的推崇也发人深思。就图书引进而言,近年来引进与输出的比例一直在10:1左右,并且还有大量的盗版引进。在电影进口方面也有同样问题。我国虽然只承诺每年进口20部电影,但是盗版市场对此做了补充,常常是在国外刚上映,国内就出现了盗版。

  现在中国面临的不仅是西方文化的渗入,近年来,日本、韩国文化也大肆入侵。继上世纪90年,为年轻一代津津乐道的日剧、日本漫画之后,近两年,中国娱乐市场上又“哈韩”成风。一时之间,似乎举国上下都开始疯狂观看韩国电影电视、学习韩语,并且在服装、化妆上模仿韩国。从根源讲,日韩文化与中华文化有同根性,是中华文化的分支。日韩文化向我国的倒流,说明我国在文化产业的竞争力还不够,文化实力还不够。

  再来看数字方面的资料。1997到2004年,中国服务贸易连续逆差,除旅游、信息和其他商业服务外,其它项目几乎均为逆差[8]。2005年我国专有权利使用费和特许费用收入6000万美元,比去年同期减少66%,而支出为26亿1千万美元,同期增长比为38%;同时,广告、宣传出口收入为4 亿8千万美元,上升38%;支出为3亿2千万美元,上涨2%;电影、音像产品出口4千万美元,增长111%;进口总值7千万美元,下降41%9。通过这些数据可以看出,我国在知识产权方面的实力还很不够,缺乏核心专利技术,而视听产品等的竞争力虽然在增强,但考虑到我国市场上大量流通的盗版外国视听产品的存在,我国在此部门的输入量仍远大于输出量。

  三、 如何既不违反我国在GATS下的承诺又增强我国文化实力

  《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覆盖的范围非常广泛,我们所知道的与文化相关的行业部门,都在GATS的框架之内。而鉴于文化产业对于国家意识形态的重大影响以及在GATS内更改承诺的困难,各国在做出相关承诺时都非常谨慎,什么时候承诺、承诺什么都异常关键。

  在对我国在GATS下有关文化的承诺做出分析研究后, 本文认为,要既不违反我国所做承诺,又保护和增加我国文化实力,应该至少从以下三个方面着手:

  1、 规制外资文化企业的设立和运营,同时促进我国文化产业的发展。

  首先要认识到文化产业在意识形态和经济上的双重重要性。在制定投资政策时,政策制定部门应当与文化部门等通力合作,对于外国人在中国进行文化投资的审批核查时,也要有文化部门的参与,以保证将其对中国文化产业和国民文化理念影响减少到最小。而对外资企业兼并、收购中国文化企业的,也最好制定一些条件或限制措施,并可运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等对其进行审查。

  我国还应该积极参与投资方面的国际立法,提出有利东道国利益的建议。我国政府对外国人在中国投资文化企业制定规制措施,不仅要符合GATS的规定,也要符合我国参加的国际投资协定的规定。而目前世界上一些发达国家正在酝酿制定一整套多边投资协定,中国应该积极参与其制定和谈判,以维护自身利益,不能等到发达国家已经拿出全部草案,才被迫坐到谈判桌前[10]。

  另外,政府要加大对文化企业的投资力度,并且采取一些财政、税收等手段来促进国内企业对文化产业的投资参与。中国在GATS下对于视听服务的国内补贴未做承诺,这也是一个有利因素。政府还可以通过鼓励建立与促进文化有关的基金会等社会团体,来提高国民对文化的认识,带动文化投资。

  在对维持文化传统最重视的法国、加拿大等国,政府在外资文化企业设立时,就对其提供服务的东道国内容所占比例做出硬性规定,还使用补贴、税收减免等手段来刺激鼓励文化企业提供东道国内容的服务。例如,法国1989年制定的“无国界电视”指示就制定了播放配额,要求欧洲的电视台必须为欧洲的作品保留绝大部分的播放时间。音像作品播放配额规定40%的时间必须是播放法国作品,另外60%留给其他国家的。制定音像配额制度可以更好地保护法国视听作品的制作和播放,使法国人看到更多的本土文化产品。加拿大甚至将期刊中的“加拿大内容”与其对加拿大客户的广告服务联系起来,使其不得不将“加拿大内容”维持在一定范围内。这些都是我国在制定相关立法和政策时可以参考和借鉴的。

  2、 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促进我国文化创造力

  文化产业的核心是版权产业,而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对于版权产业而言是相当重要的。版权产业是一个注重创造性内容的产业,只有在对创作者和文化企业享有的知识产权进行积极周详的保护时,才能激发创作者的创作积极性,源源不断的生产出优秀的文化作品,才能起到鼓励文化企业多为社会提供优秀文化产品的作用。本文认为,加强知识产权的保护可以从文化产品的平行进口、广播使用录音制品的付酬制度等着手。

  文化产品的平行进口是指没有获得许可在一国境内销售的经销商,从国外进口在该国已获知识产权人许可销售的文化产品,并在进口国内销售的行为。在许可费用高于从国外进口所需关税、运输等费用时,经销商可以采取这种办法以逃避支付许可费用。但是这样做,通常会损害进口国内已经获得独占许可的经销商的利益。目前中国法律中只有《音像制品进口管理办法》中有禁止平行进口的规定,为了保护在国内已获得独占许可的出版发行商的利益,我国宜在进行《著作权法》、《商标法》的修订时,加入对平行进口的规定。

  在现在信息技术快速发展的情况下,对于知识产权网络侵权的规定也应开始体现在我国的立法当中,例如对于在网上转载、阅读、收听和下载书刊、视听产品的许可和付费问题。国务院将在年内出台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就是解决这方面问题的一个良好开端,后期仍需要更多的立法对此进行进一步规范,以更好地保护权利人的利益,激发全民的创造热情。

  此外,对于广播机构使用录音制品的付费制度,我国现有《著作权法》中虽有规定,但对何时如何付费缺乏具体明确的实施细则规定,在实践中的可操作性不强。建议在修订《著作权法》及其实施细则时参照对期刊杂志使用稿件的处理,就付费的细节做出具体规定。

[责任编辑:华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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