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定资料来源合法性的审查
刑事案件中,对于收集的鉴定资料,都应该审查侦查人员在收集时是否按法定程序、手段、方式进行收集。
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的鉴定资料则应审查其是否经过当事人双方和第三人的核实和同意,是否公开收集,手续是否齐全、规范。
二是对客观性进行审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1.注意病历资料的审查。病历资料是法医鉴定的依据,某些情况下甚至是法医鉴定的唯一依据,病历的客观性程度,直接决定了鉴定结论的客观程度。审查时一方面要注意对病历资料的可靠性、准确性进行审查,另一方面要严格审查辅助诊断是否具有真实性、客观性、科学性,注意病历资料的化验单、B超、X线片、CT片的同一认定。如有的以失血性休克鉴定为重伤的案件,就须审查和完善休克已达抑制期临床表现的诊疗记录。
2.注意对被害人的复查。一些功能类的损害,损伤后果有一个发展过程,实践中,由于办案时限等原因,存在着鉴定时机过早的问题,造成鉴定结论不准确,因此,需注意对被害人的复查。
三是对科学性进行审查,注意沟通论证。
《人体重伤鉴定标准》和《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实施至今,没有对其中容易产生分歧的条款作出司法解释,而只有法医学界的学理解释,实践中对一些条款分歧较大。对这些条款应加强科学性的审查。出现分歧做好沟通论证工作,使案件得以妥善处理。
四是对关联性进行审查,防止结论与案件证据发生矛盾。
鉴定结论只有与其他证据共同形成能够相互印证的证据体系,才能成为指控犯罪的证据。通过将鉴定材料与本案其他证据进行比较,既可以帮助我们发现鉴定结论自身存在的问题,也可以帮助我们发现鉴定结论与其他证据之间存在的矛盾。有的鉴定结论,仅从鉴定书和病历资料的审查中不能发现问题,结合案情审查可能会发现存在矛盾。因此,对鉴定结论也要注重关联性的审查。(安徽省当涂县检察院·沈海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