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定委托和受理程序的合法性审查
对委托鉴定过程中程序合法性的审查,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
1、委托主体在委托时,是否出具了相应的委托书,委托书的内容形式是否符合要求。
2、文书记载的鉴定资料、要求与实际情况是否相符。
3、送检人是否具备合法身份。
对受理过程中程序合法性的审查,又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
1、鉴定机构在受理前,是否作了相应的审查。
2、鉴定机构与委托主体之间的委托关系是否成立,手续是否合法。
3、是否认真核实被鉴定人的身份。
《人体重伤鉴定标准》和《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实施至今,没有对其中容易产生分歧的条款作出司法解释,而只有法医学界的学理解释,实践中对一些条款分歧较大。对这些条款应加强科学性的审查。出现分歧做好沟通论证工作,使案件得以妥善处理。
四是对关联性进行审查,防止结论与案件证据发生矛盾。
鉴定结论只有与其他证据共同形成能够相互印证的证据体系,才能成为指控犯罪的证据。通过将鉴定材料与本案其他证据进行比较,既可以帮助我们发现鉴定结论自身存在的问题,也可以帮助我们发现鉴定结论与其他证据之间存在的矛盾。有的鉴定结论,仅从鉴定书和病历资料的审查中不能发现问题,结合案情审查可能会发现存在矛盾。因此,对鉴定结论也要注重关联性的审查。(安徽省当涂县检察院·沈海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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