获取房地产项目的几种方式
要获取一个房地产项目的话,要了解有哪几种方式。从大的分类来讲,一种是直接的方式,另一种事间接的方式。
1.直接的方式
(1)公开市场招标、拍卖、挂牌
上次有一个房地产律师说:“招拍挂”是什么意思?我很纳闷,一个做房地产的律师竟然不知道,如果跟客户在谈的过程中,这些东西不懂就会闹笑话。“招”就是招标,“拍”就是拍卖,“挂”就是挂牌。这很简单。
招标、拍卖、挂牌的定义我也不念了,关键是掌握两个知识点:第一个,哪些用地是必须以招标、拍卖、挂牌的方式出让,哪些用地可以协议的方式出让的。
招标、拍卖、挂牌最主要的区别是什么?了解这个区别以后,就会引导找到工作的重点。辅助开发商去拿地,我们的工作重点在哪里,这是我们要搞清楚的。
哪些土地是可以协议出让的或者划拨的?土地原始的取得是两种方式,一种是划拨,另一种是出让,出让又有协议出让,还以招标、拍卖、挂牌的方式出让。哪些是可以协议出让的,哪些是必须招标、拍卖、挂牌的。
必须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的用地范围,一个是工业用地。工业用地在2007年以前是可以协议出让的,但2007年以后,就不行,必须以公开的招拍挂的方式出让,这是2007年发生的一个变化。还有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最关键的词就是“经营性用地”以及同一种地有两个以上的意向用地者。这是我们必须以招拍挂的方式进行出让的范围。
哪些可以进行协议出让?除了划拨(军事用地、政府的办公用地、医院、学校这些用地是可以划拨的,国土资源部专门有一个划拨用地目录)方式和以招拍挂方式出让的范围之外的情况,例如,开发区和科技园区内的科技产业相关用地。现在各个地方房地产政策把握力度大不一样了,北京比较严格,但其他的地区相对来讲,比较松,所以有时候拿地,内部的运作也很重要。我们现在只能说,按照法律、按照政策应该是怎么样的,我只能跟大家这么讲。
招标和拍卖、挂牌规则的主要区别:
最重要的是出价,如果是招标方式,不见得出价最高就能拿到这个地,招标有一个评标的办法,招标文件里有一个评标的办法,会按照评标的办法就你这个投标进行评审,评审一般是综合的,不是你出价最高就能拿到。如果其他方面不比别人差,同时出价是最高的,当然可以拿到。
拍卖和挂牌很明确,谁出价最高,谁就能够拿到这个地。2002年政府实行招拍挂以后,最主要的是831大限用招拍挂方式以后,房价就一直往上冲,罪魁祸首是谁?很多人说是政府,政府说,罪魁祸首不是政府,因为土地的价格占房地产的价格很低,不到30%,40%,房价的价格还是由市场来决定的,不能说和政府有关系。这个问题各个看法都有。是不是跟政府有关,大家可以去思考。
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东路73号住宅及配套项目以招标方式出让,最后中标的是中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也就是现在的远洋地产。在这里,远洋地产出价是17亿8千万,北京金隅嘉房地产公司是17亿5千万,这块土地的一级开发是由第五个单位来做的,很多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为什么热衷于做房地产开发?挣钱在北京是8%,但只是8%吗?还有没有别的办法还可以挣钱?很多房地产开发企业会采取别的手段,从挣钱的角度来讲,不止8%。
刚刚讲了跟政府的关系,在做一级开发过程中,首先跟政府的关系要很好,因为很多的手续。在做的过程当中,跟相关政府部门要打交道,另外很重要的是,要了解这块地重要的信息,项目的信息要清楚,招标方式,在投标时,针对性很强。为什么很多开发商热衷于搞一级开发,这是很重要的原因。
石景山区石槽住宅、商业及配套用地。招拍挂的价格以协议的方式出让根本不一样,政府说,跟政府没有关系,其实还是有的。价格的形成是市场决定的,价格是由市场供需来决定的,但在房地产当中很特殊,因为土地是不动产,这块地没了就没了,不像别的商品,别的商品还可以生产,土地是不可能再生产的,所以有特殊性。
这块地最终是远洋地产中标,远洋地产出价16亿5千万,比出价更高的有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世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出价17亿,多了5千万,但最终他没有做,在这块地里面,是远洋地产做的一级开发,从这里就说明,在招投标的方式下,不见得出价最高,就能目前拿到土地。
(2)房地产项目的转让(收购)
房地产转让的条件:
在法律上必须要了解房地产转让的条件是什么,实际上《房地产管理法》很明确,《房地产管理法》原来是38条,现在是39条很明确,涉及的条件有两个:
第一个是说,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在2007年以前,为了拿到土地证会采取一些办法,比如说分割,把整个地分成几块,交完一块,就给一块土地使用权证,然后盖房,盖完销售,拿销售的钱再交下一块地的土地出让金,很多人会采取这种方式,但是2007年以后,就不能这样了,必须全部交完以后才能取得。
第二个条件是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25%以上,转让房地产时房屋已经建成的,还应当持有房屋所有权证书。
我讲一个案例,这个案例在前几年发生得非常多,而且都是大标的,都是几千万以上,什么案子呢?跟现实有关,我们没有达到《房地产管理法》规定的条件,投资总额还没有达到25%的情况下,签定了一个房地产项目转让目前的合同,这个转让合同的效力怎么样?是有效的还是无效的?有效的理由是什么?
【学员:这并不是效力性的规范,这只是管理性的规定。】
【王龙兴:那什么是效力性的规定,什么是管理性的规定?】
【学员:效力性的规定就是针对合同契约本身效力性评价的一个规范,管理性的规定只是对内容有条款,涉及不到本身合法有效的问题,这是我个人的理解。】
非常好,实际上对什么效力性的规定,什么是管理性的规定,大家都很模糊,谁敢说一定能够分界得很清楚,我觉得在这个问题上,做实务,就得看最高院的态度,《房地产管理法》有一条规定,要预售,必须取得预售许可证。最高院司法解释很清楚,在起诉之前,如果还没有取得预售许可证的话,这个预售合同就是无效,这说明《房地产管理法》把预售许可证的取得作为预售的条件,是一个效力性的强制性的规定。
法律解释从哪里来?解释就从《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来。以前的38条,现在的39条,这个规定,你认为它是一个管理性的强制性规定,你的回答非常正确,因为最高院已经通过指导案例明确了,在这个条款当中,就是管理性的强制性规定,而管理性强制性规定和现在的强制性规定依据在哪?违反管理性的强制性规定不导致无效,只有违反效率性的强制性规定才会导致合同无效,这有依据吗?能直接找到依据吗?《合同法》解释二已经很明确了,2009年4月份出台的《合同法》司法解释二,这个解释大家如果没有看,我建议一定要看,因为这个解释应该是ge ming性,对《合同法》是ge ming性的,比如说第26条说到情势变更问题,原来《合同法》立法时,这个探讨了很长时间,最后在立法通过时,就删掉了。司法解释现在很明确了,是可以采用情势变更的,后来又发了一个通知,《关于稳定大局正确适用情势变更的通知》,通知里明确了,可以适用,但是要非常谨慎地使用,如果要适用就要报高级人民法院,必要时要报最高法院,很严格。
《合同法》有一个规定,一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损失的,一般可以申请适当降低,什么是“过分高于”?这个司法解释里就说了,降30%,这是一般的标准,当然还有别的,非常重要的司法解释。所以大家一定要看。
以前我们做过很多老案子,其中一个很大标的的案子,在江苏高院审的一个案子:
一块土地,土地是10亿,他转让,在没有达到了25%的情况下,就跟对方签订了一个房地产项目的转让合同,签完了以后,收购方给他付了2000万,后来因房地产市场的变化,地价就涨了,出让一方就不想履行这个合同了,理由是《房地产管理法》38条很明确,房地产必须达到25%,现在签合同还没有达到,所以这是无效合同,而《合同法》第54条第5项很明确,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是无效的,而《房地产管理法》是法律,所以这个合同就是无效的,不能要求继续履行,后来就发生了纠纷。二审到最高院,最高院也很明确,就是有效,《房地产管理法》39条只是一个管理性的规定,不是一个效力性的规定,所以违反这个规定,只是影响他的履行,效率不会受到影响,所以,这个现在很明确。但我看了很多律师还不懂。这个已经很明确了,没有争议了,如果哪个法官看有争议,把最高人民法院有民一庭有一本书叫《民事审判指导参考》,那本书有这样的案例,拿了给法官看,用案例说服法官没有问题。
2.间接方式
国家实行招拍挂以后,价格猛涨的情况下,很多大公司并购采取的一个很重要的方式就是间接的方式。
间接方式主要有两种:
一种是兼并公司;另外一种是通过股权收购,间接持有房地产项目,这种目前用得比较多,因为这种情况下,价格相对比较低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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