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时单方财产公证法院不予承认
核心内容:财产公证是指双方到公证机构办理关于财产所有权的公证事项。就是将财产的归属问题明确,属于谁的财权,利用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利于在将来分配归属。男女双方同居时单方财产公证法院不予承认。下面法务之家小编为您详细介绍。
同居期间,女方独自去做了个财产公证,哪知最终两人的感情出现危机并为分财产打官司时,法院却没有认该公证。大渡口区法院判决了这样的关系并分割财产案。
同居六年今分手
甲某与乙某原本是一对夫妻。结婚不到半年,因乙想到澳门,遂提出假离婚。1999年9月,他们到民政部门协议离婚。双方在离婚协议中写明,双方无共同财产、也没有债权债务。
戏剧的是,结果乙最终因种种原因未能前往澳门。之后,双方仍以夫妻名义居住在同一屋檐下。六年之后,因感情出现危机,甲某于去年起诉到法院,要求解除与乙某的同居关系,并分得一套房屋。他的理由是,他们在同居期间购买了两套房屋,他理所当然应分割其中的一套。
女方单独去公证
乙某却表示,她和甲只是有时居住在一起,并没有同居关系。至于那两套房屋,都是自己和父母出钱购买的,甲要求分割的那套房屋是自己在2001年4月花 10万元购买(官司期间评估为23万余元),房产证也是自己的名字。为了证明该房屋是她婚前的个人财产,她还在2003年4月30日到公证处进行个人公证。
同居财产应共有
法院进行了调查。邻居证实,甲、乙二人在和邻居及其他群众相处时,一直以夫妻名义相称,相互之间也是以“老公”“老婆”称呼。大家都认为他们是夫妻。由于两人离婚6年多一直未履行手续,法院为此认定他们是同居关系。
法院认为,乙某的个人婚前财产公证只有乙单方签字,而财产又是在同居期间取得,所以该房产属于同居共同财产。最后判决公证的房屋产权归甲所有,甲支付房款11万元给乙某。
法官说法:财产公证为何无效
该案中的财产公证为何不能作为定案证据?
大渡口区法院刘某某称,处理同居共同财产,法院比照中关于的法律规定执行。如果没有证据证明属于婚前个人财产,就推定为同居期间共同取得的财产。是否同居财产,主要看财产取得的时间:如果是同居之前取得的,另一方不应该分割;如果是同居期间共同劳动取得的,双方应当分割。同居期间进行财产公证时必须双方到场,双方还可以书面形式固定各自的财产证据。
同居前的财产,只需所有人单方公证就具有法律效力。
本案中,争议的房屋是两人同居期间取得,而乙是单方公证,该公证不能证明是单方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