谎称“商标局指定代理机构”被处罚
近日,北京市工商局西城分局依据《北京市反不正当竞争条例》,对宣传自己为“商标局指定代理机构”的北京国进同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作出罚款20万元的行政处罚。有关人士指出,此案的处理无疑给当前混乱的商标代理市场秩序敲响了警钟。
西城工商分局经检查证实,2005年9月至2005年12月6日,北京国进同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为招揽业务,提高客户对公司的信任度,在其使用的《受理通知书》、《商标代理申请书》等多种自制文书材料的抬头及公司网站的首页上均印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指定代理机构”字样。
而记者了解到,早在2003年2月27日,国务院就取消了商标代理组织审批和商标代理人资格核准行政审批事项。之后,成立商标代理组织只需到省级工商部门办理企业登记,再到商标局进行备案即可。有关法律人士指出,在这样的客观条件下,一些代理组织还谎称自己为“商标局指定代理机构”,明显是为了一己私利误导委托人,骗取委托人的信任。西城工商分局作出的上述行政处罚意义重大,对那些违规招揽业务、欺骗委托人的商标代理组织将起到极大的震慑作用。
第三,法定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往往存在某种特定的血缘或亲缘关系,这种特定的血缘或亲缘关系正是法定代理产生的基础。实践中,最常见的法定代理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1)父母作为其为成年子女的法定代理人;(2)配偶一方作为其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对方的法定代理人;(3)成年的兄、姐作为其未成年的弟、妹的法定代理人;(4)职务代理中的代理人。
第四,法定代理的宗旨在于保证无行为能力和限制行为能力人能够通过代理行为顺利地参加民事活动,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它主要是为未成年人和精神病患者而设立的代理方式。
第五,法定代理都是无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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