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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场百年老字号引发姓名权纠纷

  曾一度在上海滩闹得沸沸扬扬的首例中华百年字号——“吴良材”金字招牌使用权的诉讼战,2002年12月24日结束,上海市高级法院终审判决吴良材后人无“吴良材”字号使用权。对此判决法学界争议颇大,吴氏后人也已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申诉。“百年”老字号,其后人该不该享有使用权呢?

 

  上海滩:“吴良材”冒出双胞胎

 

  “吴良材”创始于清朝康熙五十八年(1719年),其前身为“澄明斋珠宝玉器号”,1806年传到吴良材后,加挂“吴良材眼镜店”招牌,此后又改为 “吴良材眼镜号”,以定配、定制眼镜为主业。1926年,该店传至吴良材第五代后人吴国城经营,取名“吴良材眼镜公司”。1956年,吴良材眼镜公司被公私合营,遂改名为“公私合营吴良材眼镜公司”。“文革”期间,公司曾一度停止使用“吴良材”字号而改用他名。在20世纪90年代,公司又先后改名为上海吴良材眼镜商店、上海吴良材眼镜公司、上海三联商业集团吴良材眼镜公司和上海三联(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称三联公司)吴良材眼镜公司。在企业经营过程中,公司将“吴良材”注册为商品和服务商标,1993年该公司被国内贸易部评为“中华老字号”。2001年3月30日,上海南京西路出现了一家“(吴氏)上海吴良材眼镜店”。 该店负责人名叫吴自生,是吴良材的第六代传人。据他介绍,早在1806年“吴良材眼镜号”便诞生了,到了第五代传人吴国城,即吴自生父亲那里,将其发扬光大,并在当时填补了多项国内眼镜行业的空白,使“吴良材”成为上海滩响当当的品牌。为了了却91岁父亲的一桩心愿,他们兄妹数人共同投资并在工商部门注册了“吴县市上海吴良材眼镜有限公司静安分公司”,并开办了这家眼镜店。他说,“吴良材”既然是家传的基业,他们自己当然可以使用。90多岁高龄的吴国城先生还兴致勃勃地在家人的搀扶下为“(吴氏)上海吴良材眼镜店”揭牌。

 

  对于这个突如其来的“吴良材”,上海三联公司甚感焦虑。总经理王兆岗拿出一大堆历史资料,他认为上个世纪50年代国家对“吴良材”进行赎买之后,“吴良材眼镜号”的有形和无形资产便归国家所有了。当初合营时,“吴良材”眼镜店的资产只有7万多元,规模不大。解放以后,国家对“吴良材”投入了大量的人力、财力和物力,使其在大浪淘沙的历史进程中,非但没有被埋没,反而更加有名。尤其是90年代以后,“吴良材”得到飞速发展,目前,已经成为一家颇具规模、拥有20余家连锁门店的眼镜专业企业。1997年,“吴良材”无形资产经过权威部门的评估已达1.8亿元人民币,如此规模的“吴良材”不是靠吃老本吃出来的,而是经过几十年的努力一步步发展壮大的。

 

  于是,三联公司向工商部门投诉吴氏后人,不允许他们使用“吴良材”品牌。迫于压力,吴氏后代曾到苏州吴县市更改店名,但吴县市工商局此时已接到上海市工商局的指令,不能改为“吴氏吴良材”,并要求企业名称中不能有“吴良材”3个字。在此情况下,吴县市工商局把该公司名称改为“吴氏良材”,但上海市工商局认为,使用“吴氏良材”也违反了工商管理的有关规定,要求吴县市工商局及时纠正。在上海市工商部门的干预下,吴氏眼镜店的招牌只得再次改名为“吴自生眼镜店”。对此,吴氏后人认为:“既然‘吴良材’招牌处于双方争议状态,我们先保留意见。不过,这绝不是最后的结果,我们从未放弃祖宗的招牌。”

 

  吴氏后人于2001年6月向上海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三联公司立即停止使用侵犯姓名权的“吴良材”商标,确认原告对“吴良材”字号享有合法使用权;同时以“吴良材”注册商标侵犯他人在先权利(侵犯吴良材姓名权),属于注册不当为由,向国家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撤销注册不当商标的申请。

 

  老字号:究竟谁有使用权

 

  年逾90的吴国城,回忆起当年艰苦的创业史感慨万千。1926年,吴国城的父亲吴培康去世,当时位于方浜路151号的吴良材眼镜店传到16岁的吴国城手中。吴国城虽然是美国费城大学的视光学博士,但他却是从基层起步,16岁进吴良材眼镜店当学徒,从洗台布、拖地板干起的——这是祖宗立下的规矩。 1928年,吴国城以5000银元的代价盘进了如今地名叫作南京东路六合路口的一家经营不善的眼镜店,将门面装修一新后作为分店。此后,他又以6000银元租下南京东路297号的两开间店面,于1935年将方浜路上的总店迁至南京东路,使吴氏家族眼镜店进入鼎盛时期。中国第一副无形眼镜、第一副航空防风镜都诞生于“吴良材”。吴国城说,以前他经营的眼镜店为顾客配好眼镜后,店内师傅一定要把眼镜往地下摔一下,以检验眼镜的质量,眼镜完好无损,才算合格。

 

  说起今日的官司,吴国城第一句话就是:“我问心无愧。”他说:“1956年,国家对吴良材等公司实行公私合营,当时存在两种情况,像张小泉的刀剪公司,国家是投入资金的,但对于吴良材,国家没有投入一分钱,只是派管理人员进驻商店与私方代表共同管理。当时的吴良材公司已是全国眼镜业最大的,有形资产价值人民币31.2万元。合营后按年息5%的定息逐年减少本金,20年后,直到本金减完就算完成所有权的转移。但问题是,定息我们只拿了10年,到 1967年‘文革’开始时就停止了。那些年,吴良材公司也改名了,向谁去拿定息呢?1978年后,‘吴良材’的招牌又重新挂了起来,后又作为商标申请注册,但所有这一切都未曾与吴氏协商过。”

 

  他还说,作为吴氏后人,吴家始终对此持克制态度,可是在国家实行市场经济后,全国各地出现了70多家形形色色的“吴良材”,店内几乎都写着“本店创建于1806年”,其中不乏假冒者。吴家再也无法保持缄默——他们假冒的是吴氏后人祖宗的招牌,如果吴氏后人不把“吴良材”的招牌扛起来,将无颜面对祖宗。另外,吴国城认为,合营只涉及了有形资产,“吴良材”的无形资产没有被计算进去,对此上海市档案馆有资料可查。“吴良材”永远是他们祖宗的名字。

 

  判决:吴氏后人无姓名使用权

 

  2002年2月8日,法院审理后作出一审判决,认为自从吴良材姓名作为企业字号之后,“吴良材”3字即具有双重属性。作为姓名它附属于吴良材个人;作为字号它脱离吴良材个人而附属于企业,企业对其享有企业名称权。企业名称权除特别约定之外,通常随企业整体转让而转让。现原告不能证明公私合营时吴国城夫妇对企业名称作过保留,此后“吴良材”3字始终是被告企业名称的核心部分,被告还为“吴良材”品牌的发扬光大作出了贡献。同时,4原告在公私合营后直至 2001年3月,从未使用过“吴良材”字号,也未对被告使用该字号提出过异议。现行法律、法规也未规定将公私合营时未明确约定企业字号归还私营业主。因此,4原告主张“吴良材”字号使用权的要求无论在事实上还是法律上均难以得到法院支持。

 

  法院还认为,被告在1956年公私合营后已将包括该字号在内的企业名称进行了登记,并且注册了商标,因此对“吴良材”字号享有企业名称权和商标权。被告在此前提下,投诉原告开设同名企业并要求查处是行使正当权利的行为。原告对工商管理机关的处罚不服,应当通过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途径解决,现原告对行政处罚未提出异议,却指控被告投诉行为侵权,法院对此难以支持。对这一判决,原告吴氏后代当庭表示不服,并提起上诉。

 

  上海市高院审理后认为,虽然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将字号作为企业的一项无形资产加以保护,但就本案而言,应当以吴良材眼镜公司公私合营时“吴良材”字号的性质及“吴良材”字号的转移为法律依据。“吴良材”字号未被作价入股,并不影响公私合营吴良材眼镜公司体现企业人格的标志,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并且当事人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企业字号作为企业的人格标志不能与企业相分离,应当随企业的转移而转移。吴国城此后作为私股股东已不再享有“吴良材”字号的使用权。据此,2002年12月24日,上海市高院终审判决,吴国城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吴国城仍不服二审判决,日前已向最高院提起申诉。

 

  针对此案,上海交通大学知识产权研究室主任王锡麟教授认为,当一个人在自己的一生中为社会作出了较大的贡献而成了名人后,他的姓名就与普通人的姓名有所不同,具有了无形资产的价值。或者当一个人将自己的姓名使用于商业上,并在经营活动中得到广大消费者的信赖,则他的姓名也会具有无形资产的价值。这样,该姓名权就同时具有人身权和财产权的属性。作为人身权,公民死亡后,死者对该姓名不再享有权益,但死者的近亲属对该姓名权仍享有相应的民事权益。华东政法学院副教授傅鼎生认为,从法制角度来看,去世名人的姓名有一个死后遗存的问题,应该在法律上得到保护,用死者的姓名注册商标要征得家属的同意。但已经取得商标权的只要不违法则不宜撤销,并且有排他性,即使名人的传人或后人也不能用这个商号。

[责任编辑:华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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