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次医疗事故鉴定三个结论的深思
1987年国务院颁布实施《医疗事故处理办法》规定,发生医疗事故争议,要求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实行的是县、市、省三级鉴定,由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医学专家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从2002年9月1日起国务院施行了《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同时废止《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由原来的三级鉴定改为两此鉴定,即首次由市医学会组织专家(主持)鉴定,医学会的工作人员记录,对首次鉴定白法服的,由原委托单位受理委托省医学会组织专家再次鉴定,基本上是两次鉴定,为什么出现三次鉴定呢?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30号令《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46条规定:“必要时,对洋内疑难、复杂并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医疗事故争议,省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商情中华医学会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据此规定,中华医学会又制定了《中华医学会医疗事故鉴定实施细则》其中规定:1、病历本身属于罕见病,限于当地医疗水平或学科限制难以鉴定,无法做出准确结论;2、再次鉴定与首次鉴定结论明显分歧:3、争议事项涉及久远、牵扯多家医疗结构或有关医疗结构地域分散、涉及其他中央国家机关的职责、具有涉外因素或其他因素;4、对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社会道德风尚等方面已经造成或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群众反响强烈、新闻媒体在一段时间比较集中报道、引起社会普遍关注的医疗事故争议等。下面一例属于:再次鉴定与首次鉴定结论明显有分歧的。
一、 病案摘要及争议要点:
1、 患者某男,36岁,主因车祸致左上肢损伤出血,疼痛3小时,于2002年6月21日晚11时30分,急诊收住某医院。入院诊断:创伤失血性休克,左上臂挫裂伤、肱动脉、静脉、正中神经及部分肌肉断裂,左肱骨开放粉碎性骨折,骨折远端缺如。予以输血、补液抗休克及清创、截肢术更治疗。2002年6月22日凌晨3时50 分,患者突然呼吸、心跳骤停,经抢机救无效于6时临床死亡。
2、 争议要点:是否为医疗事故?
第一次鉴定结论及责任划分:
一级事故次要责任(市医学会)
第二次鉴定结论及责任划分:
不是医疗事故(省医学会)
第三次鉴定结论及责任划分:
一级甲等医疗事故主要责任(中华医学会) 。以上事实说明了什么,值得深思。
- 特别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