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五种不承担责任的抗辩事由
免责事由是指免除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的原因和理由,包括法定免责事由和约定免责事由。
合同责任的免责事由既包括法定的责任事由,如不可抗力,也包括约定的责任事由,如免责条款。免责条款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免除将来可能发生的违约责任的条款,其所规定的免责事由即约定免责事由。抗辩事由是由归责原则和责任构成要件所派生出来的。
《若干规定》第七条主要从是否存在过错和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两个方面来规定了五种不承担责任的抗辩事由。抗辩事由依次分别是:
第一项是基于审计自身的固有局限;
第二项是审计业务所必须依据的外部证据存在瑕疵;
第三项是事务所已经对被审计单位的舞弊行为予以披露;
第四项是被审计单位抽逃资金;
第五项是出资人嗣后补足资金。
其中,前三项事由属于因没有过错而不承担责任的情形;后两项事由属于因没有因果关系而不承担责任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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