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不真正连带责任
不真正连带责任与补充责任相关联,实际上与连带责任没有太大关系。在产品侵权中,责任形态是受害人受到损害,面对的是制造商和销售商两个责任主体。受害人基于缺陷产品造成损害,产生了两个请求权,一个针对制造商、一个针对销售商,两个请求权是重合的,由受害人自己选择一个请求权行使,选择一个请求权以后,另一个请求权消灭。受害人一般会请求销售商,销售商承担责任以后,如果是制造商形成的产品缺陷,则销售商对制造商有追偿的权利。当然受害人也可以直接向制造商请求责任承担。这样,基于一个事实产生两个请求权相重合,当事人可以请求一个,而另一个请求权消灭的情况,就是不真正连带责任。
补充责任与不真正连带责任是相对应的,事实上,不真正连带责任是权利人有选择权的不真正连带责任,而补充责任是两个重合的请求权,权利人必须按照先后顺序行使的不真正连带责任。这就是,一个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事实产生了两个相重合的赔偿请求权,有请求权行使的先后顺序的侵权责任形态。在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中的防范制止侵权行为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的补充责任,就是这样的侵权责任形态。负有安全保障义务的人对受害人负有安全保护义务,在出现了侵权行为人的加害行为造成了受害人的损害以后,受害人也产生了两个请求权,一个是直接向侵害人请求赔偿的权利,一个是向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人请求赔偿的权利。在这一点上,补充责任与不真正连带责任是一样的,差别是:不真正连带责任的两个请求权是选择关系,而补充责任两个请求权的关系是有顺序要求的,对直接加害人的请求权是第一顺序,对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人的请求权是第二顺序。在权利人行使第一顺序请求权的时候,第二顺序请求权是“备用”状态。如果第一顺序的请求权已经实现,则第二顺序的请求权消灭;如果第一顺序的请求权没有实现或者没有完全实现,则权利人可以行使第二顺序的请求权来实现赔偿权利。与不真正连带的比较,两种责任形态的区别仅仅是请求权的选择还是顺序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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