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定医师义务时应遵循的原则
在设立或确定医师的注意义务时,应当遵循以下两个递进的而非并列的原则:
第一、切实保护患者的利益的原则。对弱者的同情和关爱是法学家天生具有的情结,我们精心构筑的法律制度从某种意义上来说是为患者提供有效的救济手段。患者作为弱者自然受到法学家的关爱,因此医师的注意义务的存在范围不能过窄。有的学者认为医师注意义务的来源限于法律规定的情形,但笔者认为“法有限而情无穷”,医疗行为是极其复杂多样的,法律不可能将各种复杂的情况都明确的规定下来,只可能对注意义务的最重要的问题作出抽象的、概括的规定,而大量注意义务以医疗行为习惯、学理等方式存在着。否认医疗行为习惯、学理等作为医师注意义务的渊源,实质是将医师的注意义务限定在一个极其狭小的范围内,是不符合保护患者利益的要求的。
第二、合理限定原则。将医师的注意义务的渊源规定的宽泛一些,但不是漫无边际的,而是应当将医师的注意义务限定在一个合理的范围内。以免抑制医师工作的积极性,给医方带来沉重的负担,甚至产生防卫性医疗现象,这显然违背了保护患者的初衷。在具体判断医师注意义务的渊源时可以参考德国的“社会生活上必要的注意”的观念。即必须站在社会中的实际性看法上,考虑在行为人所处的具体状况之下,作为有思虑的社会人应该实施怎样的行为,在一般人的立场中能够认识、预见的范围内,同时也考虑由社会的具体要求所进行的一定的制约。
[责任编辑:qw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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