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认定收养关系的无效
在确认收养关系纠纷诉讼中,如何认定收养关系的无效?
根据《收养法》第25条的规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和本法规定的收养行为无法律效力。”
1.违反《民法通则》第55条规定的收养行为无效
《民法通则》第55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所有民事行为均必须首先同时具备《民法通则》规定的上述三个条件才能成为具有法律效力的民事法律行为。收养行为属于民事法律行为的范畴,所以它也必须符合作为民事基本法的《民法通则》关于民事法律行为生效要件的规定,违反者不发生收养的法律效力。
2.违反《收养法》的收养行为无效
(1)违反《收养法》规定的实质要件的收养行为无效
收养行为成立的实质性要件,是指《收养法》规定的关于收养人、送养人以及被收养人的资格条件。《收养法》对于收养人、送养人以及被收养人的资格条件均作了严格的规定,除某些特殊的收养行为根据《收养法》另有的明确规定可以不受某些条件的限制外,一切收养行为均须遵守这些条件,收养行为一旦违反这些实质性条件的规定,就不发生法律效力。
(2)违反《收养法》规定的程序要件的收养行为无效
收养行为成立的程序性要件,是指《收养法》规定的成立收养行为必须进行的程序要求,主要是指收养登记的有关规定。根据《收养法》的规定,收养行为必须经过民政部门的登记才能产生法律效力。即使当事人根据《收养法》规定的原则和实质性的条件要求,达成了成立收养关系的协议,而且符合《民法通则》关于民事法律行为生效条件的一般性规定,只要未经过民政部门的登记,合法的收养关系就尚未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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