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夫妇欲变更收养关系将福利院告上法庭
婚姻关系的解除是否也意味着收养关系的解除呢?答案是否定的。近日,南湖区人民法院审理并判决了一起离婚后试图变更收养关系的案件,并依法驳回了原告的起诉。
离婚了,他想解除收养关系
李强和王晶结婚后一直都没有生育,每当看到别人抱着小孩其乐融融的样子,两人心里都羡慕万分。于是,夫妻俩在2008年共同申请收养了某福利院抚养的弃婴妞妞为养女,并领取了《收养登记证》。(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然而好景不长,随着婚姻生活日趋平淡,李强和王晶经常因为家庭琐事争吵,感情的裂痕也越来越大。在无止境的吵闹中,两人的婚姻走到了终点。2012年7月21日,双方协议离婚,并约定养女由女方抚养,随同女方生活,男方不承担任何费用。
由于离婚后,妞妞一直由王晶抚养,李强未履行任何抚养义务,也没有和孩子有任何往来,与孩子已无父女之情。李强和王晶协商后,起诉到法院,要求福利院变更收养关系,变更为王晶一人收养。
拟血亲和自然血亲一样吗
法庭上,李强认为,收养关系是拟血亲,虽然与血亲在很多权利义务的规定上相同,但还是有别于血亲,收养关系可以依法成立也可以依法解除;收养关系形成时,两原告为夫妻关系,而现在夫妻关系已经解除,并且养女一直由王晶抚养,与自己在经济和情感上都无任何关系。李强同时表明,自己已经组建了新的家庭并且有了自己的小孩,顾虑到妞妞对他今后生活会造成影响,希望可以解除收养关系。
福利院则认为原告的诉求是无法律依据的。根据收养协议中原告的承诺以及收养法第26条规定,在孩子成年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现在妞妞才6岁。另外,两原告和妞妞虽然是拟血亲,但在法律上同自然血亲是一样的,原告的理由显然不能成为解除和变更收养关系的依据。
孩子成年前,收养关系不得解除
法院审理后认为,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本案中,被收养人尚未成年,两原告以现已离婚,男方未尽抚养义务为由要求解除李强和妞妞的收养关系,但未能征得福利院同意,原告也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存在解除收养关系的其他法定情形,原告的诉请无事实和法律依据,遂法院驳回了原告的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