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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不良影响的商标之审查实例

        近几年来,社会上有一股不良风气,即为数不少的自然人甚至企业法人故意将一些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容易产生其他不良影响的文字作为商标提出申请并大肆炒作,企图通过转让给他人牟取暴利。殊不知,商标申请能否获准注册,必须经过商标局的实质审查才能确定,拿到商标局出具的《商标注册申请受理通知书》,只能说明所提交的商标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商标局正式予以受理,但丝毫不能证明所提交的商标申请肯定能获准注册,更不能证明该商标申请已经获准注册。稍有商标法律知识的人都知道,我国2001年修改前《商标法》第八条第一款第(9)项及现行《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8)项均规定: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的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根据商标局和商标评审委员会于200512月共同发布的《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的解释,前述条款中的“其他不良影响”,是指商标的文字、图形或者其他构成要素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根据上述解释,商标局在对涉嫌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具有其他不良影响的商标注册申请进行实质审查时,会综合考虑社会、政治、历史背景,以及文化传统、民族风俗、宗教政策等因素,从而作出恰当的审查结论。对于确实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容易产生其他不良影响的商标申请,商标局在实质审查时必将依法予以驳回。下面介绍几个审查实例,希望对广大商标申请人在选择商标时有所裨益。

“三个代表”——政治术语不得作为商标使用或注册

四川某自然人于2005418日在国际分类第33类烧酒、葡萄酒等商品上向商标局提出“三个代表”商标的注册申请(见附图1)。经审查,根据现行《商标局》第十条第一款第(8)项、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商标局于20061010日驳回了该商标的注册申请,理由是:“三个代表”是中国共产党的指导思想和行动指南,作为商标容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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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所周知,“三个代表”在我国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生活中已经成为人所共知的具有特定含义的政治术语,如果在指定商品上作为商标使用,势必在社会上产生消极、负面的影响,因此,必须予以驳回。

笔者以为,所谓“政治术语”,是指党和政府在处理内政外交的一系列活动中形成的、具有特定含义的政治性词汇,诸如“为人民服务”、“实事求是”、“改革开放”、“一国两制”、“与时俱进”、“八荣八耻”、“和谐社会”等等。这些术语通常在比较正式的书面语言以及会议讲话中使用,提及这些术语的场合也是十分严肃、庄重的。而商标是商品经济的产物,作为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重要标志,商标在商品经济活动及人们的日常消费生活中是频繁出现的。如果把十分严肃的政治术语作为商标使用,该术语的政治含义必然遭到很大程度的亵渎,在政治、经济以及日常生活领域都无疑会产生十分恶劣的影响。因此,政治术语不得作为商标使用,更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陈水扁”——政治人物的姓名不得作为商标使用或注册

辽宁某自然人于2002123日在国际分类第11类坐便器、抽水马桶等商品上向商标局提出“陈水扁”商标的注册申请(见附图2)。经审查,根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8)项、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商标局于2003120日驳回了该商标的注册申请,理由是:“陈水扁”作为商标使用,易在社会上产生不良影响,不宜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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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人物通常是指我国包括地区或者外国的国家、党派、政府、军队等的领导人,其姓名及人格尊严在国际上都应该得到尊重。像“毛泽东”、“温家宝”、“布什”、“克林顿”、“希拉里”等等,都不能作为商标使用。如果他们的名字被作为商标使用,将损害其所在国家人民的感情。不仅如此,他们名字的谐音,如“毛择东”、“稳佳保”、“克林炖”等,也不能作为商标使用。政治人物在人们心目中的形象有正面、反面之分,即便是反面人物,如“陈水扁”、“本****”,以及他们的名字或者名字的谐音如“沉水扁”、“拉灯”等,也不宜作为商标使用。

“王八蛋”——骂人的话不得作为商标使用或注册

北京某形象策划中心于2003117日在国际分类第25类服装、鞋、帽商品上申请注册“王八蛋”商标(见附图3),申请书附件是一份说明,声称:“王八蛋”“乃佛教高僧,并非姓王,此人憨厚性格类似乌龟,虽然身为大和尚,但会做一手好衣服,他用此法化缘,普渡众生,他有独到的服装设计理念。”“此人心正志坚,吃苦耐劳,能屈能伸,利乐民众,笑傲人生,淡而不凡,为世外高人也,故此尊称‘王八蛋’。”“平民百姓痛斥缩头乌龟,所以后人都认为王八蛋是骂人的话。其实王字为大王、是老大之意,八字为八面玲珑,蛋字为希望和未来,三字合称为鹤发童颜,指长寿尔。”并赞叹到:“不愧为千年名牌‘王八蛋’,人人皆知也”。申请人自称是五台山古佛禅寺菩萨戒居士,认为自己身为佛门弟子,有义务为王八蛋正名,并宣称要“以王八蛋前辈服装设计为基本原理,结合现代的服装面料、制作工艺和时尚元素,再依据每个人的生辰、骨重、貌相、性格、姓名好坏、夫妻子女、工作环境、家宅布局,综合调整人们的阴阳和五行,使金水木火土、白黑青红黄合理搭配,量体裁衣……”经审查,根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8)项、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商标局于2004712日驳回了该商标的注册申请,理由是:“王八蛋”用作商标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易产生不良影响。同时声明:经查阅《辞海》(上海辞书出版社1999年版普及本)及《宗教词典》(上海辞书出版社1981年版),均未发现申请人所述之该词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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诚然,在《现代汉语词典》甚至《辞海》中也没有关于“王八蛋”属于骂人的话的解释,但这并不影响该称呼系骂人用语的判断,申请人以查无实据、故弄玄虚的理由申请注册该商标,自然不会有成功的希望。即便象申请人所说,“王八蛋”确有所指,而且也查有实据,但其所指并非人人皆知,倒是其作为非常恶劣的骂人用语的含义几乎无人不知。按照《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骂”是指用粗野或恶意的话侮辱人,那么,骂人的话必然是粗野、恶意的,因而也是不文明、不礼貌的。这样的话作为商标出现在人们的日常消费活动中,不仅不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与当前倡导的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的要求更是背道而驰。骂人的话作为商标使用,既十分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还极有可能导致消费纠纷,引发争吵甚至打斗等恶性事件,不利于和谐消费环境的形成。

“土包子”——贬义词汇也不宜作为商标使用或注册

我国台湾某自然人于2001228日在国际分类第30类饼干、蛋糕、包子等商品上向商标局提出“土包子”商标的注册申请(见附图4)。经审查,依照20011027日修改前《商标法》第八条第一款第(9)项和第十七条的规定,商标局驳回了该商标的注册申请,理由是申请商标属贬义词汇,用作商标使用易产生不良影响。申请人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于2001111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评委经审理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并公告,理由是:根据《现代汉语词典》对“土”字的释义,申请商标正确的理解为“带有地方和民间特色的包子”,并非专用于人的贬义词汇。因此,不能认定申请商标属于现行《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8)项所指易产生不良影响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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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法律规定,对于商评委作出的准予复审商标初步审定并公告的决定,商标局不论有无异议均应接受,所以该“土包子”商标已经于20041121日获准注册。尽管如此,商标局近来对于以“土包子”作为商标的注册申请在实质审查时依然沿用原先的理由予以驳回。这是因为,作为中国人,即便是文盲,也不会不知道“土包子”是一个固定搭配的俗语,恰恰在《现代汉语词典》对“土”字的释义项下,就收录了“土包子”的词条,并解释其含义为“指没有见过世面的人(含讥讽意)”。认为“带有地方和民间特色的包子”才是对该词含义的正确理解,因而该词“并非专用于人的贬义词汇”,实在是天大的笑话。更何况,如果认定“土包子”是“带有地方和民间特色的包子”的话,指定使用在“包子”商品上岂非直接使用了本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说直接表示了商品的品种风味等特点,根据修改前《商标法》第八条第一款第(5)项、(6)项或现行《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1)项、(2)项的规定同样不能作为商标注册,指定使用在“饼干、蛋糕”等商品上则无疑会使消费者误认,根据修改前《商标法》第八条第一款第(9)项或现行《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8)项的规定也不能作为商标使用。所以说,商评委对本案商标的审理理由难以成立,其结论自然难以令人信服。

贬义词汇是指对描述对象有贬损意义的词汇,用于指人时,则是对描述人的形象、地位、身份等方面的贬低和损毁。不管是词典里的解释,还是现实生活中人们的惯常用法,“土包子”都是专用于人的贬义词汇。虽然该词在说话人用以自指时属于自谦的表示,但作为商标出现,消费者在呼叫时恐怕难以作为自谦的表示来理解。所以,专用于人的贬义词汇因其对听话者具有贬损含义,想必大多数人听到这样的话心里都不会太舒服,因此,笔者认为,贬义词汇也不宜作为商标使用。试想,有谁愿意时不时地被冠以“土包子”、“乡巴佬”、“土老帽”的称号呢?即便是开玩笑,也还常有人忍受不了而导致纠纷,何况在商品交易行为中的陌生人之间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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