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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商标评审申请应注意问题

 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施行以来,商标评审委员会收到的各类商标评审申请数量较以前有迅猛增长,商标评审形式审查工作量逐年大幅度增加。

根据《中国商标工作年度报告》统计,2006年商标评审形式审查部门做出的不予以受理的决定为112件,视为撤回商标评审申请的有197件。导致商标评审申请不予受理的原因主要为“超过法定期限”以及

“不属于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评审范围”。视为撤回商标评审申请的情形是,商标评审委员会发现商标评审申请不符合《商标评审规则》第十二条第()()()项规定条件之一,或者未按照《商标法实施条例》和《商标评审规则》提交有关证明文件的,商标讦审委员会依照规定给予申请人补正机会。但申请人要么未予补正,要么补正超期,其中最常见的是没有依法缴纳评审费用。

商标评审申请权是法律赋予特定主体的程序权利,但是否行使、如何行使商标评审申请权是需要申请人认真思考的事情。申请人一旦决定了行使商标评审申请权,则相应地要付出一定的人力、智力、财力的支出。同时商标评审委员会也要付出相当的形式审查行政资源。

商标评审申请权能否得到法律支持,商标评审程序能否被启动,首先要经过商标评审形式审查。对商标评审形式审查环节遇到的较为常见问题进行分析,无论是从降低申请人评审申请成本的考虑,还是从节约国家商标确权人力资源的考虑,建议申请人在提出商标评审申请时应当注意以下几个主要问题:

一、 关于商标评审申请提出及补充证据材料的期限

第一,要在法定期限内提出评审申请。《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九条第一款分别规定了“驳回商标注册申请复审申请”、“商标异议复审申请”、“注册商标争议裁定申请”、“撤销注册商标复审申请”提出的期限。在商标评审形式审查与实质审理实践中,商标评审人员均会对申请人提出评审申请的期限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实行主动审查。且在商标异议复审、商标争议、商标撤销复审等三类双方当事人评审案件中,对方当事人也会对申请人是否在法定期限内提出评审申请提出质疑。商标评审委员会对超过法定期限的申请,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案件,发现超过法定期限,无论对方当事人是否主张,商标评审委员会均会依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予以驳回。

第二,要注意提交补充证据材料的期限。根据《商标评审规则》第二十条的规定,申请人需要在提出评审申请后补充有关证据材料的,应当在申请书中声明,并自提交申请书之日起3个月内一次性提交。未声明或者期满未提交的视为放弃补充有关证据材料。

案例一:第1577953号“南方NANFANG及图”商标异议复审申请驳回案

商标评审委员会受理申请人广州市峰美贸易有限公司关于第1577953号“南方NANFANG及图”商标异议复审申请后,于2002820日向被申请人福建泉州南方路面机械有限公司发出答辩通知书。被申请人于同年94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驳回申请人复审申请的申请书,认为该复审申请已超过法定期限,并提交了相关证据。

商标评审委员会查明的事实是:商标局(2002)商标异字第00330号“南方NANFANG及图”商标异议裁定书送达申请人的时间为2002624日,申请人应于200279日前申请复审。但申请人实际提出商标异议复审申请的时间为2002712日,超过了法定的异议复审申请期限。

根据《商标法》第三十三条和《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条的有关规定,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对该商标复审申请予以驳回。

二、 关于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受案范围

现行《商标法》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职权范围做出明确规定。商标评审委员会负责处理的商标确权事宜,具体系指《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四十一条和第四十九条所规定的四种情形,解决商标可否注册或可否维持注册的问题,而非当事人之间的其他商标纠纷。根据行政权法定原则,行政机关的行政活动必须以法律为依据,法无明文规定的不得为之。商标评审委员会只能在法律授权的范围内行使职权,否则即属越权。

案例二:第772907号“黑天鹅及图”商标撤销转让注册不当申请不予受理案

20024月,广东黑天鹅公司(以下称申请人)以哈尔滨黑天鹅集团公司(以下称被申请人)非法受让由哈尔滨市黑天鹅大酒店注册的第42类服务上的第 772907号“黑天鹅及图”商标为由,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撤销转让注册不当商标申请。根据《商标法》的有关规定,商标评审委员会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事项不属于其受案范围,对该评审申请做出不予受理决定。申请人不服,诉至管辖法院。该案历经司法二审,一审、二审判决均维持了商标评审委员会的不予受理决定。

评析:本案争议焦点是撤销转让注册不当商标申请是否属于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受案范围。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纠纷核心并非是解决关于“黑天鹅及图”商标的注册性问题,而是对原注册人注销后对该商标予以处分的行为的法律效力之争议,不属于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受案范围,申请人应另外寻求民事诉讼途径解决纠纷。

三、 关于提出评审申请的法律依据

申请人提出评审申请,应当既有程序条款依据,又有实体条款依据,申请书中应当对此明确。

商标评审人员在进行形式审查时,常常会发现申请人在提交“商标争议裁定申请书”时,往往不写依据《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12款提出争议裁定申请,而只写依据《商标法》第十条等争议商标涉嫌违反的实体条款提出申请。事实上,《商标法》第四十一条所提到的第十条等实体条款是争议商标涉嫌违反的法律规范,而不是撤销争议商标所适用的法律规范。正确地引据商标争议程序启动条款,才能切实地反映申请人请求撤销争议商标的诉求。因此,在“商标争议裁定申请书”中,申请人应当明确法律依据,提出主张,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某实体条款,依据第四十一条提出评审请求,申请撤销争议商标,以利于商标评审委员会对申请人主体资格和期限等内容进行形式审查。

其次,申请人应当明确依据《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几款提出争议裁定申请。

《商标法》第四十一条共有三款内容,这三款规定各自对申请人主体资格和申请提出的期限要求不尽相同。因此,申请人在提出评审申请时,一定要在申请书申明确自己的诉求和具体依据的法律款项,否则无论是在商标评审的形式审查阶段还是实质审理阶段都有可能影响到申请人的权益。对法律依据和权利主张不明确或者错误的表达将直接影响到评审结论和当事人评审目的的实现。

四、 关于评审申请书 “首页” 内容

当事人应采用A4规格的纸张制作商标评审书件。各类商标评审申请书均有“首页”与“正式文本”两部分,其中“首页”部分的有关内容都要输入商标注册与管理计算机系统。因此,申请人应当严格按照“首页”背后的“填写须知”的要求逐项认真填写、核对,以确保有关内容无误。

比如在“商标驳回复审申请书”的“首页”,如果把申请复审商标的申请号填写错误,那么在商标注册与管理计算机系统内会被连接成其他商标信息。如果是涉及国际领土延伸保护的商标驳回复审申请,务必在“国际注册号”前加上大写英文字母“G”,否则在国际注册号为6位或者7位的情况下,不加“G”会被认为是国内的商标驳回复审申请号。

再如,在评审申请“首页”的“同时/曾在哪些类别对相同商标提出评审申请”项下,申请人应当如实注明。这样有利于在该评审申请通过形式审查进入实质审理阶段,商标评审人员视具体情况考虑是否予以并案处理。

关于“部分驳回”问题,有的申请人在提交商标申请注册时,可能指定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务项目较多,涉及所在的商品或者服务类的群组较多。申请人若只需要在其中一部分商品或者服务项目上获得申请商标的初步审定,则应在复审申请书中具体列明要求保留的商品或者服务项目名称,在具体评审请求中予以特别标注,以便该商标驳回复审申请进入实质审理阶段,商标评审人员视案件的具体情况予以考虑。

在评审申请“首页”中关于“是否需要提交补充证据材料”项,如果需要,就应当在“是”部分打勾;如果不需要则在“否”部分打勾。《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商标评审规则》第二十条对如何补充证据材料的方式和提交期限都予以明确规定。申请人有在提交评审申请的同时明确声明的前提下,在自提交申请书之日起3个月内一次性地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补充证据材料的权利。这样有利于申请人较为从容地收集、整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但权利的行使是必须建立在符合法律规定的基础之上,申请人没有在申请书中声明或者期满未提交的,视为放弃补充有关证据材料。当然,期满后基于新的事实形成的证据或者确有其他正当理由的除外。申请人提交证据材料,对于证据的名称、证据来源、用来证明的事实、件数以及页码都应当标注清楚。需要保留原件的,必须在“备注”栏中声明,并提供经商标评审委员会核对无误的复印件。

五、 关于被请求评审商标的权利状志

在少数商标评审申请提交时,申请人对被请求评审的商标的权利状况不甚清楚。在商标评审形式审查和实质审理过程中,不时会遇到被请求评审的商标要么尚处于异议程序,要么已由争议商标注册人自行向商标局申请注销,要么就是根本未被商标局异议裁定核准注册等等情况。对于上述情况,在商标评审形式审查阶段发现的,商标评审委员会依法做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在商标评审实质审理阶段发现的,商标评审委员会依法做出驳回申请人的评审申请的决定。

如甲公司依据《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三款对某商标提出争议裁定申请,商标评审委员会在形式审查阶段对某商标的权利状况进行审查,查明某商标被提异议,尚处于商标异议程序,仍未获准注册。依据《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三款、《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款规定,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不予受理的决定。

申请人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商标评审申请,因为申请人能否依法提出商标讦审申请,首先会对其商标评审程序权利能否得到保护产生直接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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