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生清创不彻底 树叶树枝留头部
法院认定,医生行为导致被告伤口感染以及二次手术,存在医疗过错,医院应承担民事责任。
李金宝
小男孩因头部外伤到医院治疗,医院在为其施行清创缝合手术时,未将树叶、树皮等杂物取出,导致伤口长期感染多次手术治疗。2月24日,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判决被告沭阳城内医院赔偿原告姜成雨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等合计3万余元。
现年7岁的姜成雨是沭阳县桑墟镇一名小学生。2013年4月5日,姜成雨因头部外伤伴头痛入住沭阳城内医院。入院诊断为开放性颅脑损伤,医生为其做了治疗。4月17日,姜成雨出院。5月4日,姜成雨因术后感染再次住院。之后又多次住院治疗。
2013年8月,沭阳县卫生局委托宿迁市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医学会认为:1.根据2013年4月5日患者入院时病史、症状、体征及CT检查结果,医方对其开放性颅脑损伤的入院诊断明确。根据当日医方住院病人(或家属)知情谈话记录,医方在术前未向患方告知清创术后仍会有伤口内异物残留可能。2.根据患者术后右额部伤口反复感染及南京军区第八二医院手术记录及术后病理诊断,医方在对患者清创过程中未将上述异物取出,致使患者伤口感染,长期不愈合,导致二次手术,以致患者病程延长,给患者增加痛苦。3.患者右额部伤口内异物残留与医方清创不彻底有因果关系。鉴定结果为四级医疗事故。
姜成雨出院后将城内医院告上法庭,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鉴定费、护理费、亲属误工费等合计8.4万余元。被告沭阳城内医院辩称,对原告的医疗行为符合医疗规范,但因原告在清创缝合时欠配合,导致清创不彻底,异物残留,继发迟发感染。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受到侵害有权获得赔偿。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本案被告为原告清创缝合治疗中,清创不彻底,未将伤口内异物取出,致使原告伤口感染,长期不愈合,导致二次手术治疗,病程延长,存在医疗过错。被告对原告因此而造成的损失,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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