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异议缘何激增
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最新统计显示:今年上半年,我国商标申请量继续大幅增长,达26.8万件,比去年同期增长32.39%;商标异议申请量增势更猛,达7298件,为去年同期4174件的175%,为去年全年异议申请量8700件的81%。在这一组数据中,商标异议申请量数字引起记者的兴趣:什么原因导致当前我国商标异议申请量增势如此迅猛?
商标申请量大幅增长
随着我国经济市场化进程的加快,国内企业经过市场竞争的磨炼,对品牌战略的重要性有了切身的体会,申请注册商标以获得法律保护的观念已深入人心,国内企业成为商标申请量增长的重要拉动力量。同时,我国巨大的市场潜力吸引着越来越多的洋品牌涌入我国市场,“占领市场,品牌先行”是多数外国投资者的座右铭。因此,外商商标申请量也日益增多。
《商标法》修改后,可申请注册商标的主体扩大了,自然人可以申请注册商标,也可以由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共同申请注册同一商标,共同享有和行使该商标专用权。申请商标注册的客体范围也扩大了,立体商标、颜色组合等,这些从前不能作为商标申请对象的,现在都划在了可申请的范围内。
为了适应市场经济发展,国家商标主管部门不断加大宣传《商标法》力度,提高全民商标保护意识。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不久前召开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工作研讨会,统一各地商标管理机关对商标法律的理解,切实加强对驰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工作;同时还加强了对于地理标志保护的宣传,总结地理标志保护的经验,推动农村农产品商标注册和地理标志保护工作的顺利开展;扩大商标保护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媒体对商标问题的关注程度也越来越高。
这些原因导致了商标申请量的大幅增长。而随着商标申请量的增多,初审公告量也相应地提升,基数的扩大也就成为引发商标异议申请量增长的一个诱因。
法律意识逐步增强
随着全社会商标法律意识的提高,越来越多的当事人将商标异议看作维权的利器。颇负盛名的哈药集团制药六厂,就曾对另一家公司经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初步审定公告的“盖中盖”商标提出异议。理由是,被异议商标“盖中盖”与异议人商标完全相同,其使用商品“牛奶制品”与异议人商标使用商品“医用营养食品”、“矿泉水”等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的使用必然会在消费者中产生混淆,侵犯了异议人的合法在先权利。奥妮化妆晶有限公司,也曾对某保健品厂申请,经商标局初步审定公告的“百润发及图”商标提出过异议。理由是与其注册的“百年”商标及“百年润发”广告语构成近似与模仿。他们通过异议程序维护了自身品牌的权利。国外知名的品牌,更是经常通过申请商标异议的手段,对其品牌进行维护。实践证明,商标异议对于减少权利冲突,避免商标之间的混淆以及制止不正当注册行为发挥了极为重要的作用。
当然,也有入试图通过法律程序来为自己牟利,导致恶意异议情况的出现,即出于不正当的目的利用商标异议程序阻止他人的商标及时注册。还有利用异议程序敲诈对方当事人的。例如,曾经有某自然人针对国内一家知名的饮用水生产企业申请注册的商标提出异议,然后通知被异议人,要求被异议人支付20万元作为代价换取其撤回异议。也有利用异议程序打击竞争对手的。例如,某公司原本就在仿冒竞争对手的商标,在得知对方已经申请注册商标后,就提出商标异议,阻止其注册。然后,趁异议裁定期间,对方商标不享有专用权之机大肆仿冒。虽然这两类异议人常因缺乏充足、有效的证据,而致使其异议理由得不到商标主管机关支持,但由于商标一旦被提出异议,就不能及时确定权利,异议裁定的时间义比较长(目前,商标局异议裁定需要两年多时间,如果当事人对商标局裁定不服提出异议复审的,评审时间可能更长。若当事人对评审裁定依然不服的,还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就造成被异议商标的权利长期处于待定状态,不利于被异议入围绕被异议商标开展经营活动。
无论是合理合法地维护自身的权利,还是通过法律程序来干涉他人权利的行使,都表明了整个社会法律意识的提升,这也成为商标异议申请量增加的重要因素。
驰名商标的认识误区
今年6月,国家工商总局商际局公布了今年在商标异议案中认定的包括迪斯尼、绿箭、兰蔻在内的11件驰名商标。由于驰名商标是在商标异议裁定、商标争议裁定和商标案件查处中进行依法认定的,有些企业就仅仅为获得驰名商标认定,而加入了申请商标异议的阵营。
获得驰名商标的认定,一方面可以扩大该商标受保护的范围,新《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入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这一规定是中国驰名商标保护制度的核心条款或基本原则,从中可以看出,驰名商标受到的法律保护程度远比普通商标要高。中国对商标的保护基于注册原则,因而不注册便不能获得专用权,不能获得国家法律对这一商标权属的确认,不受法律保护。但驰名商标则例外,即使是“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也受到法律的特殊保护。同时,普通注册商标只能在所注册的相同或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享有专用权,而“驰名商标”不仅在相同或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享有专用权,而且在不相同或不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也受到法律保护。
另一方面,有些企业希望通过驰名商标的认定,来提高该品牌的含金量,似乎有了驰名商标的头衔,就成了业内的佼佼者。有关专家明确指出,驰名商标从上世纪80年代在中国出现之初,就非常明确的是一个“法律概念”,采取个案认定。例如,当时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91年12月10日专门发文认定的我国最早驰名商标之一用于缝纫机上的“蝴蝶”商标,就是为了应用于法律保护的。此后,商标管理部门也不断声明:驰名商标只是一种法律保护手段。但由于企业的炒作和社会一些媒体对商标法律的不完全理解,使得驰名商标的本来含义在公众心目中产生偏差。
异议理由呈现多样化
近几年来,申请商标异议的理由呈现多样化的趋势。以前商标异议多以被异议商标与在先商标权相冲突为由提出,而现在企业或个人则将维权的视野拓宽到诸如在先的著作权、专利权、商号权、姓名权等广泛的领域。不久前,马三立老先生的著名相声段子《逗你玩》的题目“逗你玩”被一个服装厂商申请了商标,对此,马三立老先生的儿子马志良以其与老先生的在先著作权相冲突为由,提出了异议。一段时间以来,“无间道”“绿茶”“十面埋伏”等片名成了商标异议的焦点,“刘老根”“杨利伟”“米卢”等人名也与商标异议脱不了干系。这些都是在当今的市场经济条件下,催生出来的产物,带来了商标异议申请量的空前增长。
市场竞争是全方位、综合实力的竞争。商标作为竞争的工具为企业所倚重,商标权与其他权利发生冲突的问题日益突出,商标异议正好为解决此类冲突提供了一条有效的途径。
国家商标局助理巡视员郭连连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过去,在提出异议申请的案例中,相同、类似的案件所占比例大,近几年,则大多数案情比较复杂,这加大了审查的难度,拖延了审查的时间。在现有的法律法规框架下,商标局工作人员将加快审查效率,加大审核力度,来应对这种情况。
也有人士呼吁,未来的法律应该在异议申请人的资格上做出限定,并且,在提出商标异议申请时,应明确指出根据哪一条款提出,这样可以提升申请的门槛,避免无谓的浪费。
(本报记者 李争平 实习生 孙丽丽)
编辑日期:2004-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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