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人墙上擅刷广告 被判令恢复原状
核心内容:原告对其所有的房屋享有财产所有权的全部权能,被告未经原告同意擅自在其墙体上粉刷大幅的商业广告,是对原告的合法权益的侵害,故原告要求被告恢复原状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11月7日,广丰县法院审结一起擅自在他人墙上涂刷广告的案件,判令被告江西某通信有限责任公司广丰分公司在判决生效后三日内清除原告朱某墙体上的广告、恢复原状。
原告朱某房屋位于广丰县五都镇。2006年2月份,被告江西省某通信有限责任公司广丰分公司在原告房屋水泥沙灰的墙体上粉刷上该公司的广告,原告发现后表示不同意,双方经交涉未果。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恢复原状,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5000元。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对其所有的房屋享有财产所有权的全部权能,被告未经原告同意擅自在其墙体上粉刷大幅的商业广告,是对原告的合法权益的侵害,故原告要求被告恢复原状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由于被告的行为未对原告造成实际损失,也未造成精神上的损害,故原告要求赔礼道歉并赔偿5000元损失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表示服判。
[责任编辑:华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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