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申请审查事项及和解程序
卫生行政部门对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审查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1)申请处理的医疗事故争议,是否属于本级卫生行政部门管辖的范围;
(2)发生“医疗事故争议”的医疗主体方,是否具备法定的行医资格,对非法行医活动引起的争议事件卫生行政部门不能按医疗事故争议立案受理;
(3)医疗事故争议行政处理申请人,第一,是对患方申请人的认定,是否符合《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的处理申请人资格;第二,对医疗机构申请人的认定,如果申请人是医疗机构应当出具医疗机构法定代表签发的申请书和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以确认其是否为合法医疗机构;
(4)是否符合法定的申请处理时限,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医疗事故争议的处理申请,应当在知道或应当知道其身体受到伤害1年内提出,没有正当理由在1年后提出的处理申请不予受理;
(5)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有无明确的争议相对方;
(6)是否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已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医疗事故争议,卫生行政部门不予受理。
1、申请
1)正式申请书
2)相关证明材料
3)条例规定的其他材料
2、审查
按条例规定对申请进行审查,10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审查内容为:管辖范围,申请人资格,时限,是否进入素所那个程序或调解结案等。
3、通知
将受理决定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移交
自作出受理决定之日起5日内,将有关材料移交市医学会组织首次鉴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5、鉴定
由市医学会按条例规定组织专家进行鉴定,市卫生局对鉴定的人员资格和专业类别、鉴定程序进行审核。
6、鉴定结论
7、调解
经鉴定,已确定为医疗事故的,双方当事人共同申请,签署调解委托书,按自愿原则和条例规定,就赔偿进行调解。
[责任编辑:qw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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