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诉讼的鉴定及级别的管辖规定
医疗诉讼鉴定:
对涉及诉讼的医疗纠纷的鉴定,主要是确定医方在提供医疗服务的过程中,是否存在过失或过错,过失或过错与患者目前状况(死亡或医疗损害后果)的因果关系(诱因、间接因果关系、直接因果关系),从而为法院确定在出现患者死亡或医疗损害时,医方的责任及责任大小提供依据。
保险有关的法医鉴定、智残者专项投保资格鉴定
这是配合保险公司,对要求索赔的被保险人的伤、残、病等情况进行鉴定,及对疑有智力障碍准备投保的个体进行智力测查,判断被鉴定人是否属于保险条款所规定的被保险人范围,并确定智力残疾的等级,据此划分属于哪一类被保险人[保险条款将有智力残疾的被保险人划分成A(中重度智残)、B(轻度智残)、C(智残边缘状态)],为保险理赔及确定投保资格提供参考依据。
委托鉴定要求
被鉴定人应当持有司法鉴定委托书,携带与损伤有关的病历材料(包括门诊病历手册、住院病历、各项化验单、病情证明、出院证等),放射学影像资料(X线片、CT片、核磁共振片等)。携带本人的有效证件,被鉴定人本人应到场,需要出诊的另外联系。
级别管辖规定:
通常情况下,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也就是我们前面所说的,某县的法院、某区的法院就是基层人民法院,他们是受理一审案件的法院。我国诉讼法规定:重大涉外案件;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这样的三类案件第一审法院才是中级人民法院。在我们接待的咨询问题中,很多患者及其家属总是担心,医疗机构与法院之间存在这样那样的“关系”,不能够公正的审理案件;同时担心基层法院法官的素质,要求提高审级,直接起诉到中级人民法院。这样的做法是不会被接受的,上级法院也不会越级受理下级法院应当受理的案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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