替子还债的欠条为何被撤销的问题
可撤销合同是民法中可变更和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一种.可撤销合同主要是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可撤销合同的效力取决于当事人的意志,它是一种相对无效的合同,但又不同于绝对无效的无效合同。中国《民法通则》第59条规定:“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和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一方当事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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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12月6日,杨先生持有小周签名落款日期为“2002.10.18”,内容为“欠杨先生人民币叁万捌仟玖佰元整”及落款日期为“2003.6.4”,内容为“欠杨先生货款4273元整”的欠条两份,来到小周家中追索上述欠款。由于小周下落不明,杨先生与小周的父亲老周交涉后,老周出具了自己签名的欠条,内容为“欠杨先生人民币肆万叁仟壹佰柒拾叁元整”。同时老周索要回了杨先生持有的由小周签名的上述两张欠条。2004年1月,杨先生以老周已向其出具了欠条并承诺了代子还债的义务为由诉至法院,要求老周清偿上述借款。该案审理中,老周发现儿子的两张欠条签名有异,遂向法院申请鉴定,经鉴定,原两张欠条上的签名字迹不属同一人。据此,法院中止该案审理。同年11月,老周向法院提起撤销权纠纷诉讼,认为杨先生原持有的所谓有其子签名的两张欠条缺乏真实性,故其出具给杨先生的欠条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撤销。
律师回答:
老周认为其受杨先生欺诈而产生重大误解出具欠条的主张成立,要求法院撤销其出具的欠条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
相关法律知识:
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的合同有:重大误解、显失公平、以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
[责任编辑:qw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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