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费欠条引起的索赔纠纷问题
保险违约是指保险合同的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的义务。违约原因一般有:故意违约、无意违约、保险从业人员为谋取私利而违约。针对目前中国保险业还不够规范,保险法律、法规还不健全的现状, 为了防止保险违约和保险欺诈,提高保险当事人自主履约的自觉性,规范保险业市场,稳定社会经济秩序。
法律咨询:
中保财产保险公司山东日照市某区支公司与某开发公司于1997年6月20日,签定了一份渔船保险保险单,因投保人暂无款支付保费,便向保险公司打了一张保费欠条。同年7月2日,被保险渔船发生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损失。投保人向保险公司索赔时遭到拒绝,遂诉至法院请求处理。
律师回答:
本案中,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应是附约定条件的法律行为,约定条件为投保人交付保费。投保人未按期交付保费,违约在先,保险公司可以按照约定,拒绝赔偿。保险合同是附合同,即保险公司并非由缔约双方充分协商订立,而是由一方提出合同的主要内容,另一方只能作“取与舍”的决定,要么接受保险公司提出的条件,要么不签订合同。按照渔船保险合同条款的规定,保险合同签订生效后,投保人即应履行交纳保费的义务,故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
相关法律知识:
《国内渔船保险条款》“被保险人义务”一章第十条的规定,被保险人应当在保险人签出保险单时,按照保险人所规定的保险费率,一次交清保险费。此外,保险合同成立并不等于保险责任开始。保险关系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约定保险责任开始的时间。
[责任编辑:qw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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