亡夫欠款 妻来偿还
妻子以丈夫死亡为由拒绝偿还丈夫生前所欠债务,但债权人提供了有其亲笔签字的欠款收据等相关证据,因该欠款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妻子负有偿还义务。6月24日,河南省范县人民法院张庄法庭对该起买卖合同纠纷案做出一审判决,被告曹某支付原告曹某某、柯某欠款26000元及利息。
被告曹某和王某于2007年03月09日登记结婚后,从事养殖期间,多次从二原告处赊欠饲料,2009年08月18日王某向原告出具了欠条一份,欠二原告饲料款26000元,双方未约定付款期限及利息,2010年王某因自杀死亡,原告即向被告曹某催要欠款,被告借故推脱至今未还。
一审法院认为,欠款人王某欠原告饲料款26000元,有原告提供的“欠款收据”、“被告和王某的结婚证明”、“王某的自杀证明”为凭,证据确凿,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欠款人王某死亡后,作为夫妻共同债务,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曹某应负有还款义务,法院遂依法做出前述判决。
[责任编辑:qw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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