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约定义务为他人服务受益人应偿付必要费用
案例介绍春节期间,赵大爷的邻居张某全家出去旅游了,晚饭时赵大爷听到张某院子里的小狗不停叫唤,赵大爷猜想是张某忘了给小狗准备食物了。第二天赵大爷就到张某院里把小狗抱到了自己家,并给小狗买了些猪肝、碎肉以及一袋狗粮,一共花了二十八元钱。第三天,张某回来了,赵大爷把小狗给送过去,并
说明买东西花的那些钱。张某说:“我非常感谢你对我家小狗的照顾,但你给小狗花的那些钱不能给你,因为你花这钱并没经过我同意。”听了这话,赵大爷非常生气,坚持要张某还钱,邻居因此闹得很不愉快。
专家说法张某应该偿还赵大爷为小狗花的二十八元钱。赵大爷照顾张某家的小狗是属于无因管理的行为。无因管理的成立一般有三个条件:管理他人事务;有为他人利益而管理的意思;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在此案中,赵大爷对张某家小狗进行了照顾,虽然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但是是为了张某的利益而去为之的。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三条规定:“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解释,这里的必要费用“包括在管理或者服务活动中直接支出的费用,以及在该活动中受到的实际损失。”赵大爷为小狗买粮食花的钱属于在管理上的直接支出费用,因此,赵大爷有权要求张某偿还。
[责任编辑:]
了解更多有关民法常识,请点击:民法首页
- 特别推荐:
网友评论
暂无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