拖欠工资引纠纷 调解为民讨公道
2015年2月15日,塘栖司法所联合镇信访办、劳动保障办等部门成功化解了一起因拖欠工资引发的上访事件,切实维护了外来务工人员的合法权益。
2015年2月13日上午10时许,塘栖一河蚌养殖场民工30余人反映老板拖欠工资60余万元,几经讨要无果后只好找到政府,希望能给个说法。民工们表示,春节将到,老板到现在还没有付完工钱,他们的心情非常着急。在镇信访办和劳动保障办的积极协调下,老板支付了一部分工资。2月15日上午8时许,河蚌养殖场民工20余人再次上访,要求老板在年前兑现拖欠的工资。
在镇信访办、劳动保障办等部门多次做工作,事情仍没有进展的情况下,塘栖司法所工作人员及时介入,向双方当事人了解情况,积极沟通协调。工作人员一方面安抚民工情绪,积极说服劝导;一方面向河蚌珍珠坊业主张某(化名)了解情况,在与张某的沟通中,得知张某年前由于资金周转问题,没有现金支付民工工资。针对张某提出的问题,工作人员向其讲解有关法律法规,依法依理、耐心细致的向其进行解释说明,不得因其它任何理由拒付工资。张某表示会全额支付工资,但时间上可能要延迟到年后。
面对民工要求年前支付全部工资和老板因资金周转问题年前无法支付全部工资的现实问题,塘栖司法所积极研究解决方案,提出以河蚌珍珠坊作抵押的方案(业主张某将河蚌坊90万只河蚌珍珠暂抵押给承包者李某(化名)所有,折价捌拾万元,以两个月为期限,两个月内张某将捌拾万元支付给李某,90万只河蚌珍珠仍归张某所有)。工作人员积极向张某、李某做思想工作,从法、理、情多方入手,充分利用法律法规政策,耐心细致进行宣传解释。
经过工作人员的耐心疏导,最后双方达成一致意见,通过律师现场见证的方式,张某、李某签订了协议书,由李某全部足额支付民工的工资。至此,一起极易引发群体性事件的拖欠农民工工资纠纷最终得以成功化解。
案例分析:
一、用人单位应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七条规定: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
在实际生活中,用人单位因各种原因拖欠劳动者工资的情形时有发生,所以劳动者在日常工作中应注意保存相应能够证明劳动关系以及劳动报酬的数额的证据,如劳动合同、工资条、工作服、工作牌、出勤记录表等。此外,在遇到用人单位拖欠工资时,劳动者可凭相应证据向当地的劳动部门投诉、举报,也可直接向劳动仲裁部门提起劳动仲裁,如果对仲裁结果不满意,可在拿到仲裁书后15天内到当地法院起诉。
二、无故拖欠工资的法律后果
根据劳动部《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无故拖欠”系指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付薪时间未支付劳动者工资。不包括:1、用人单位遇到非人力所能抗拒的自然灾害、战争等原因、无法按时支付工资;2、用人单位确因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周转受到影响,在征得本单位工会同意后,可暂时延期支付劳动者工资,延期时间的最长限制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根据各地情况确定。其他情况下拖欠工资均属无故拖欠。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法》第九十一条:“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其支付赔偿金:(1)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可以看出,无故拖欠职工工资,用人单位不仅要支付拖欠工资、补偿金,必要时还要支付赔偿金(但要以造成实际损害为前提)。
此外,用人单位若存在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情形,还可能触犯刑法,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承担刑事责任。